景德镇车祸案判了! 怎么说呢,这结果法理之内,意料之外,一家三口何其无辜,却换

可喜可乐可贺 2026-01-09 14:57:58

景德镇车祸案判了! 怎么说呢,这结果法理之内,意料之外,一家三口何其无辜,却换不来肇事者一条命…… ​判死缓,是因为事故发生时,他踩了刹车,打了方向盘,叫了警察救护车,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但感情上来说,受害者家人和大众实在难以接受,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小婴儿更是身首异处,那个男的态度还那么无所谓…… ​我们围观群众都气得不行,更何况是等了460天宣判的家属呢。 从法理上讲,判决是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作出的。行为人明知在市区严重超速会危害公共安全,但放任结果发生,这符合间接故意的定性。事后虽有刹车、报警等行为,但属于对“严重后果”的放任而非积极追求,这成为“必须立即执行”与“可不立即执行”的关键裁量点,最终导向死缓。 法律惩罚的是行为及主观恶性,受害者的家庭结构(是否为独生子女)并非法定加重情节。法官的量刑必须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将公众的朴素正义感与专业的法律判断区分开,是司法独立的体现。死缓本身已是重刑,意味着罪犯将在监禁中度过漫长岁月。 公众的强烈情绪源于几个落差:恶性结果与“死缓”刑名之间的落差,肇事者事后冷漠态度与“积极施救”情节之间的落差,以及“灭门”悲剧与“留有余地”判决之间的落差。这种情绪是正当的,它推动社会对法律条款、量刑标准与公共安全价值的持续审视。 法律是理性的平衡术,而非情感的等价物。此案判决或许在技术上符合条文,但它与社会最广泛的正义情感之间,确然存在一道需要弥合的沟壑。这道沟壑提醒我们,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每一次引发巨大争议的判决,都应成为推动司法实践更贴近世道人心的契机,让惩罚的严厉程度,更能匹配罪恶所造成的、无法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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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maer123

maer123

6
2026-01-09 21:11

呵呵慷他人之慨,真容易。迫击炮飞出去了,打中哪里都是死,这时候你说你有想办法避免了?你不是故意的?真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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