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5岁男子骑电动车经过某条路时,围墙内的一棵大树突然倒下来,正正砸中男子头

妙之聊生 2026-01-12 17:45:08

北京,55岁男子骑电动车经过某条路时,围墙内的一棵大树突然倒下来,正正砸中男子头部,导致他当场去世。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儿子悲痛不已,找到围墙里的三家公司,打算为父亲讨回公道。谁知,三家公司全都一口咬定,这棵树跟他们完全没关系,拒绝赔偿。儿子无奈又气愤,直接将大家公司告上法庭,谁知,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2025年4月4日下午2点47分,55岁的闫先生如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慢悠悠地经过某条路。 路上,他甚至还盘算着,晚上回家给家人做点什么好吃的,可谁能想到,一场无妄之灾就这么毫无征兆地降临了。 路边围墙里的一棵大树,突然“轰”的一声倒了下来,不偏不倚,正好砸中了闫先生。 闫先生只觉得脑袋“嗡”的一下,眼前瞬间一片漆黑,整个人倒在了路上,没了意识。 路人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惊慌失措,有人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120。 2点57分救护车就赶到了现场,可仅仅过了10分钟,闫先生还是因为颅脑损伤,不幸去世。 家属得知这个噩耗后,犹如五雷轰顶,对别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件奇闻怪事,但对他们家来讲,简直是一场莫大的悲剧。 闫先生可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的经济来源主要就靠他,平日里大事小事也都是他在操心。 这树倒下来的那一刻,一家人的幸福生活就像泡沫一样,瞬间破灭了。 悲痛过后,闫先生的儿子小闫开始思考最紧要的问题,谁来给他们家一个说法?这棵树到底归谁管呢? 倒下的树并不在道路上,而是在一堵围墙里面,小闫心想,得先把这树的管理责任弄清楚。 于是,他开始四处调查,很快他确认,围墙里有三家公司。 他先找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对方一听是这情况,态度十分坚决,一口咬定树不归他们管。 小闫又找到了另外两家公司,一家是机械厂,一家是投资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态度和第一家一模一样,都坚决表示,这棵树跟他们毫无关系。 这树就在你们的围墙里,怎么可能和你们没关系呢?一个比一个撇得干净,太不负责了。 要是有人把这棵树砍了,或者撞了,估计几分钟之内,三家公司或者更多的部门就会跑出来要求赔偿,可现在出了人命,他们却都当起了甩手掌柜和缩头乌龟。 小闫气愤又无助,一咬牙,直接把三家公司都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支付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多元。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涉案树木位于三家公司所在的围墙内,首先应推定该区域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树木负有管理维护义务。 三家公司若主张免责,必须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定期检查树木健康、排查倒伏风险、及时修剪加固等管理责任,且对树木倾倒无过错,若无法举证,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闫将三家公司共同起诉,法院可据此进一步查明三家公司对该地块及树木的实际权属与管理职责,进而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与比例。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若法院审理查明三家公司均对涉案地块及树木存在管理义务,却均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树木倾倒致闫先生死亡,即构成分别实施的过失侵权行为,且各行为均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此时,若能区分三家公司的责任大小,比如某公司实际使用该地块、对树木有直接管理职责,则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 若难以区分责任大小,法院可依法判令三家公司平均承担225万余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在法庭上,三家被告的态度依旧强硬,反复强调他们和围墙圈的这块地没有关系,更和那棵树没有关系。 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开庭当天并没有做出判决。 这个结果对小闫来说,实在是无奈,不知道,何时才能为父亲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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