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盲心更盲!北京,女子去医院治疗腰疼,男盲人推拿师隔着毛巾和衣服,触碰她的下体,又把手伸进了她的内裤,摸了她的隐私部位。女子报警后,警方又陆续收到4名女患者同样的报案,均称遭到推拿师的猥亵,其中一名还是他的女同事。警方调查后认定,推拿师猥亵女患者,被处行政拘留10日。盲人推拿师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盲人推拿师胜诉,警方不服,上诉到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不同,且后果很严重。 2022年10月30日,吴某(化姓)因为腰椎问题,去某医院做推拿。 推拿师王某是一位盲人,刚来医院任职两个多月。 当推拿到腿部时,王某隔着毛巾和衣服,触碰了吴某的下体。 吴某以为师傅是盲人,可能无意,后面王某的推拿越来越让她无法接受。 吴某治疗的是腰椎,和腹部按摩没关系,王某称她有体寒,需要给她按摩腹部。 可王某在给她按摩小腹时,竟把手伸进了她的内裤,摸了她的隐私部位。 当时治疗室没有其他人在场。 事后,吴某越想越觉得王某是故意,就报了警。 而王某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对吴某的陈述一概不承认,甚至不承认给吴某按摩过腹部。 可就在吴某报警后第2天,又有一名女子于某报警,理由和吴某如出一辙。 于某(化姓)和王某是同事,两人在同一家医院工作。 于某和王某认识,那天她颈椎不舒服,到按摩室治疗。 在按摩颈椎部位后,王某指出她体内寒气重,主动要给她按摩腹部排除寒气。 推拿过程中,王某突然把她带松紧的裤带揪起来,另一只手就往她的裤子里伸。 于某立马打断了他,并拒绝再按摩,随后报警。 而王某则称,于某要求按摩颈部,他因为之前求助过于某,想和同事搞好关系。 就给于某增加了推拿部位,和推拿时间。 他自作主张,给于某按摩了肩部,觉得她后背僵硬,给她推拿了后背。 王某又称她体内有寒气,给她按摩了肚子,当时于某穿了秋裤,松紧带在肚脐上,他要按摩的穴位,在肚脐之下。 当时确实将手伸入秋裤内,但只在穴位上,并未触及到其隐私部位。 在警方的询问中,王某不但对吴某的报警理由不承认,对同事于某的报警理由同样否认。 事后,吴某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患者预约群里。 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之后两天内,又有3名女患者向警方报案。 3人同样称,盲人推拿师在治疗过程中,称患者有体寒,并主动增加按摩腹部,扩大对身体的接触。 并在推拿的过程中,故意触碰女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 经调查,3人之前和吴某并不认识,而5名受害者均称,现场无其他人在场。 2022年11月,经调查,王某被认定为有猥亵行为,被警方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王某对警方的处罚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王某称,自己在工作中,无法避免与患者的肢体接触,他只是按正常流程操作。 王某还辩称,自己在对几位女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操作规范,并未触及不该碰的部位。 因此,不存在对女患者的猥亵行为。 警方仅凭报案人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其猥亵事实,证据不足。 而且,王某只承认对于某有增加按摩部位的事实,对其他4人的陈述坚决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警方对王某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 2023年,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对王某的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警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警方提交的对王某、及5名女患者的笔录等证据。 可以证明,王某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超出治疗范围,并实施了对5名女患者的猥亵行为。 因涉及多名受害者报案,警方查明的事实,对王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无明显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后,王某又向检方提起行政监督申请。 2025年1月1月,检方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随后,有4名女患者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后有一人撤诉。 法院判决,王某向3名受害人各赔偿1.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通过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王某赔付后,拒绝向受害者赔礼道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王某作为盲人推拿师,在治疗过程中多次超出合理范围,触碰女患者隐私部位。 即使其辩称“操作规范”,但多名受害者的一致陈述,足以证明其行为属于猥亵。 警方据此对其处行政拘留10日,不因行为人身体缺陷而免责。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在推拿时,故意触碰女患者隐私部位,违背对方意愿,属于典型的肢体骚扰。 受害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条款明确了即使在服务场景中,也不得借工作需要侵犯他人身体权益。 2026年,检方向王某所在医院发送了建议书。 建议医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理由之一就是王某多次猥亵女患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