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个16岁男孩去澡堂洗澡,喊来了个搓澡工帮自己搓背。谁知道搓澡工不老实,总是触碰男生的隐私部位,男生尴尬的报了警,办案人员过来之后按照猥亵罪对搓澡工处以10日行政拘留,事后男生又找澡堂老板,要求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费。但是老板说,搓澡工就是个临时工,无法赔偿。
男生只能选择上诉,最后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本新闻来源:裁判文书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报道)
16岁的男生小郑,跟自己母亲一起到当地一家澡堂洗澡。
小郑泡完澡之后,就喊过来一位搓澡工,想让他帮自己搓澡。
可是谁知道,这个搓澡工,真的是一点也不自觉。当小郑趴着享受搓澡的时候,师傅总是有意无意的触碰小郑的下面。
一开始眼看着小郑没有特别大的反应,这个不老实的搓澡工行为更加过分,继续触碰小郑的私密部位。
这下可把小郑给弄得恼火了,他直接就站起来,制止并且斥责了这位搓澡工。
然而搓澡工却表示,这就是搓澡时候的正常行为啊,总归要碰到的。
看到师傅的态度如此嚣张恶劣,而且也不抱歉,小郑忍无可忍,直接就报了警。
当办案人员过来之后,一看又是这位搓澡工,当时就表示,这个师傅,是个惯犯,之前就经常做这一类的猥亵行为。
就是说,受害者不仅仅是小郑,还有其他的受害人。
随后,工作人员就以猥亵为由,对涉事的搓澡工处以了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纵然做出了这样的处罚,小郑感觉还是羞恼不已,认为这件事不能这样算了。继续找澡堂的老板维权,希望给自己一个说法。
但是澡堂老板却拒绝赔偿,老板说,这个搓澡工就是个临时工,并不是本经营场所的正式员工。
沟通无果,小郑跟妈妈决定将这家澡堂给上诉,要求做出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毕竟作为经营场所,旗下员工竟然猥亵自己,是否也需要自己一个说法呢。
上诉之后,面对小郑的控告,搓澡堂的老板是这样辩称的。
第一,涉事的搓澡师傅的行为,是他个人主观故意的行为,并不是澡堂授意。
第二,涉事的搓澡工并非正式雇佣人员,而是一位临时工。
第三,怎么能证明小郑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后,法院判下来了!
经过调查发现,这位搓澡工确实是临时工,是之前的工作人员临时找人来顶替自己上班的。
但是澡堂作为经营场所,其管理不善,确实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澡堂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小郑才16岁,还是个未成年,遭受了这样的侵害之后,其心理留下了阴影,精神遭受侵害,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的要求。
之后判定,澡堂需要酌情支付给小郑6000元的精神损害费用。
本案释法:
一位澡堂的临时工趁机猥亵16岁的少年,澡堂老板说因为是临时工,他不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老板的言行是否正确呢?
根据《民典法》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需要对顾客承担保护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尽管涉事人员并不是洗澡堂的固定员工,虽然是个临时工,但是这个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也跟工作内容有关。
另外,这位临时工也利用了职务便利,对少年实施了猥亵行为,老板作为经营者,不可以简单切割自己的责任。
澡堂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作为老板,就需要对顾客,尤其是未成年顾客,在洗浴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以及隐私承担好保护义务。
如果没有审查核实好、发生这类违法的行为,澡堂的老板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可以推卸责任。
雇佣临时工是否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呢?
肯定是不可以的!
虽然临时工跟雇主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但是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并不意味着,这就可以免责。根据《民典法》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即便是临时工,只要是跟工作内容、工作职务有关系,老板就需要担起赔偿的责任,而且之后还需要保障不要再有风险存在。
看完这则案例,大家内心都作何看法呢,不妨一起来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