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儿女春节未探望,老人将子女存放家中的五箱红酒从十楼抛下,过程持续十余分钟,有人险被砸,法院:判处刑期六个月缓刑一年,罚两千元
徐某住在某小区十楼,春节前后,子女没有回家探望,徐某越想越气,脑子一热,盯上了放在家里的五箱红酒。一箱、两箱、三箱……
徐某将红酒一瓶一瓶搬到阳台,然后直接往下扔。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楼下人行道是小区居民每天进出的必经之路,楼下超市的经营者恰好出门,险些被砸中,所幸没人受伤。事后徐某也承认,当时完全知道楼下是行人通道,就是一时气愤控制不住。
高空抛物这件事,远比很多人想象的更危险。竹溪法院审理后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到案后认罪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徐某的案子判得并不重,但这背后是中国用了二十多年才建立起来的一套专门针对高空抛物的法律体系。
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市学田湾正街,一名叫郝跃的居民在自家门口走路,突然被一只从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
因为是深夜,没监控,没目击者,警方根本无法确定是哪家扔下来的。走投无路之下,郝跃家属把可能从相关楼层扔出烟灰缸的22户邻居全部告上了法庭。
法院的判决在当时引发了极大争议,要求无法自证清白的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郝跃最终胜诉,但22户邻居断断续续赔了十多年,才算了结。
这个案子后来被称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也直接推动了立法层面的改变。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其中第87条明确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自证清白者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从民事层面对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作出系统性规定。
但民事赔偿终究不是刑事追责,震慑力有限。2018年到2020年,全国法院涉及高空抛物的案件从204件攀升到587件,三年将近翻了三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要维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当年11月发布专项意见:故意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刚出,上海闵行区就来了一个典型案子。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把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直接扔下,砸坏了楼下三辆机动车。
案发是下午五点多,正是小区居民进出的高峰期,坠落位置恰好是居民进出要道,水果刀等金属物品落在其中。2019年11月2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但法学界很快发现了问题,把高空抛物套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最低刑三年,对于没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来说量刑明显偏重,不符合罪则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这一争议直接推动了专门立法。
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草案经过数次修改,最终将高空抛物罪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法定刑调整为情节严重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020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2021年3月1日施行。
施行当天,江苏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两千元,与竹溪徐某案的判决结果如出一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