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在公司干了7年,结果公司一纸调令让他去山东,男子不同意,认为自己家人朋友、孩子上学都在这边,被调外省生活完全被打乱了,公司看他拒绝,说不去就算自愿离职,直接把男子开了,男子气得诉至法院,判决结果却让双方都无法接受。
老雷2016年就进了当地一家公司的成本部,从入职到出事这7年里,前前后后跟公司签了5份劳动合同。
最后一份合同里确实写了这么一条:初始工作地点是广东省,因为公司是集团化管理,以后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把员工派驻或者调到不同的分支机构,也能安排境内外出差、培训。
就这么一条模糊的约定,给后面的纠纷埋了个雷。
2023年10月,公司突然说最近效益不好,直接给老雷发了个调岗通知,要把他从广州直接调到山东淄博去上班。
说起来好听,岗位名字没变,工资一分钱不砍,你就当换个地方干活呗。
可老雷一算账根本不是这么回事。自己家在广州安安稳稳的,家人朋友、孩子上学全在这边,突然跨省调去淄博,通勤、生活成本凭空涨了一大截,正常生活节奏全被打乱了。
在他看来,这就不是什么平级调岗,摆明了是变着法赶人走。
他当场就写了书面回复,明确说不同意这个调岗安排,也没去淄博的新岗位报到。
这下公司可抓到把柄了。合同里明明写了可以调岗,你不服从安排,那就算你自愿离职,直接单方面把老雷给辞退了。
老雷当然咽不下这口气,转头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钱,还有之前没休的年假工资、欠的加班费这些。
仲裁结果出来之后,两边都不满意,直接闹到了法院。
法院一审查完事情来龙去脉,直接判公司输。
公司得赔老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加上没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加起来一共50多万。
两边都对这个结果不服,又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之后直接一锤定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人可能会问,合同里不是白纸黑字写了公司可以调岗吗,怎么还判公司赔?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实道理很简单,合同里的约定不能成为公司随意调岗的借口,这种跨省调动已经严重影响到员工的正常家庭生活和工作便利性。
公司完全没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也没协商过任何补偿方案,单方面强行调岗本来就不合理,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当然属于违法解除。
这起劳动纠纷的判罚落地,直接给不少爱随便折腾员工调岗的公司上了一堂硬核普法课。
劳动合同里不是写了可跨省调岗就真的能随便把人往外地派,法院用50多万的赔偿金额告诉所有人,想当然的用工自主权,不好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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