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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明冒充徐光文签字和指纹与自己的儿子李士伟签订了《10016—001536号房

李孝明冒充徐光文签字和指纹与自己的儿子李士伟签订了《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反被天津二中院陈捷审判长所做(2010)1396号民事判决“在同一份证据中,在李孝明、徐玉强并未签字情况下,无形中多出“李士伟之父李孝明”和“上诉人法人代表徐玉强”两位当事人,成功利用“李孝明冒充徐光文与李士伟签订的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确认《李孝明冒充徐光文和李士伟签订伪造的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认定,编号为10016-001536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虽存在签字盖章瑕疵,但基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李士伟之父李孝明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认为房屋过户至李士伟名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确认该交易合法有效。

然而,相关当事人长期实名控告该判决存在严重问题,指出涉案协议实际系案外人李孝明伪造:

卖方“徐光文”与买方“李士伟”的签名和指纹均非本人所签按,系李孝明冒签代捺;

签约主体“凯乐电器厂”已于1994年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能签署合同;

协议上加盖的是“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的备案公章,印章使用不合法;

法院未对关键证据启动笔迹与指纹鉴定,亦未传唤当事人出庭质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更引人质疑的是,判决书中将本应是“徐光文与李士伟”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错误表述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之父李孝明”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在同一份证据认定中出现逻辑矛盾——即在无任何原始文件支持的情况下,虚构出徐玉强与李孝明作为签约主体的事实,被指涉嫌帮助掩盖协议伪造行为。

此外,后续司法实践间接否定该交易合法性基础:2020年河西区法院在(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中认定,关联《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权代理,动摇了整个房产过户链条的合法性。而检察机关以“已有生效裁判确认事实”为由不予监督,进一步引发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综上,尽管(2010)1396号判决维持了协议效力,但其在签约主体、签字真实性、民事主体资格、证据采信和裁判逻辑等方面持续面临强烈质疑,案件至今仍存重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