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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陈捷审判长与滨海新区法院李玉安许强刘永强等滥用职权《擅自篡改10016

天津二中院陈捷审判长与滨海新区法院李玉安许强刘永强等滥用职权《擅自篡改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签约主体》没有原始证据的“栽赃诬陷上诉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李士伟之父李孝明于2005年9月22日签订了《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地目的是“帮助案外人政府行政官员李孝明一个人冒充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指纹,加盖与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证名称不一致的凯乐老年公寓企业公章,不公正的枉法裁判《伪造的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认定,编号为10016-001536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虽存在签字盖章瑕疵,但基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之父李孝明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等补充协议,认为房屋过户至李士伟名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确认该交易合法有效。

然而,相关当事人长期实名控告该判决存在严重问题,指出涉案协议实际系案外人李孝明伪造:卖方“徐光文”与买方“李士伟”的签名和指纹均非本人所签按,系李孝明冒签代捺;签约主体“凯乐电器厂”已于1994年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能签署合同;协议上加盖的是“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的备案公章,印章使用不合法。

尤为引人质疑的是,判决书中将本应是“徐光文与李士伟”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错误表述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之父李孝明”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协议,在同一份证据认定中出现逻辑矛盾——即在无任何原始文件支持的情况下,虚构出徐玉强与李孝明作为签约主体的事实,被指涉嫌帮助掩盖协议伪造行为。此外,滨海新区法院在(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中,将原告与李孝明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直接写入判决主文,认定“将凯乐电器厂房屋产权归属李士伟”,涉嫌违反调解协议不得直接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

司法裁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行政诉讼中,法院曾以“凯乐电器厂无民事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徐光文请求撤销产权转移登记的起诉;而在民事案件中,却认定以其名义签署的协议有效,构成明显逻辑矛盾。

后续司法实践亦间接否定该交易合法性基础:天津河西区法院在(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中认定关联《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权代理,动摇了整个房产过户链条的合法性。

另据反映,法院未对关键证据启动笔迹与指纹鉴定程序,亦未传唤当事人出庭质证,剥夺质证权利,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和程序正义要求。中央巡视组已介入调查该案涉及的“四证并存”、伪造文件及行贿线索等问题,但截至2026年初尚无公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