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见义勇为的人心冷,”宁夏银川,一外卖小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看见路边一辆货车起火,眼看着火势越来越猛,小哥来不及多想,就拿起附近小区的灭火器把大火给灭了,而物业却找到小哥,让他支付50元灭火器的费用,小哥纳闷了,这种情况下,谁还想那么多?如果要也是问货车司机要,见物业执意问他要50元,他就很生气地打了投诉电话,哪怕付也必须付得明明白白。
一个外卖小哥下班往家走,路边停的货车突然着了火,火苗窜得挺快,再烧下去说不定要炸,周围的人都慌着躲,小哥没多想,看见旁边小区门口摆着灭火器,拎起来就冲上去把火给灭了,前后没耽误几分钟,也没伤着人,本来是挺值得夸的好事,结果转头小区物业找过来了,张嘴就要小哥赔50块钱灭火器的成本费。
小哥当时就懵了,他想着自己是见义勇为救火,又不是故意拿灭火器玩,真要赔也该找着火的货车司机要,怎么也轮不到自己出这个钱啊。
可物业咬死了说灭火器是小区的公共财物,谁用了谁就得赔钱,说来说去就是不肯松口。
小哥也来了脾气,他倒不是掏不起这50块钱,就是觉得这个钱出得太憋屈,要是好人做好事还得自掏腰包,以后再遇到这种事,谁还敢上前?
他直接打了投诉电话,说这个钱他可以出,但必须得给个明明白白的说法,不能就这么稀里糊涂吃哑巴亏。
这事传上网之后,网友一边倒地站小哥这边,说物业这账算得也太糊涂了。
真要是当时没人敢上前灭火,火烧大了把小区门口的设施烧了,或者波及旁边的商铺、私家车,损失的可不只是几十块钱的灭火器,到时候物业掏的可不是才50元了。
人家小哥帮着把火灭了,没要感谢费就算了,反倒还要倒贴钱,这道理到哪都说不通。
其实说白了,物业就是怕担责任,东西被用了,要是没人赔钱,回头不好跟公司交代,所以就逮着用灭火器的人要赔偿,却不想想人家用灭火器是为了啥。
这种事最伤好人的积极性,之前就有不少类似的事,有人扶摔倒的老人被讹,有人帮邻居看孩子出了点小问题被索赔,次数多了,大家再遇到事,第一反应不是要不要帮忙,而是帮了之后会不会惹上麻烦,到最后吃亏的还是所有人。
这事到最后,物业虽说没再坚持要小哥赔钱,可这事带来的影响却没那么容易消。
50块钱不多,可要是寒了好人的心,下次再遇到紧急情况,大家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躲着走,那损失的可就不是钱能买回来的了。
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总不能让守规矩的好人,为了公共利益的事自己吃亏吧?
外卖小哥为避免货车火势扩大造成更大损失使用灭火器,属于见义勇为行为,50元灭火器成本属于救火产生的合理支出,应当由引发火情的货车方承担,物业无权向小哥索要费用,其要求既不符合公序良俗,也没有法律依据。
这事最让人堵的不是50块钱,是好人做好事反而被刁难的委屈。
换谁遇到这种情况,冲上去救火之前肯定不会先想“我用了灭火器要不要赔钱”,真要是所有人都先算这笔账,那火早就烧大了,到时候受损失的难道不是小区和周边的人?
物业的账算得也太窄了,只盯着手里那点公共财物,看不见人家帮你免了多大的麻烦。
真要是火烧到小区门口,修门禁、补绿化、赔业主的车,哪一样不是大开销?现在人家帮你把风险消了,你不说句谢谢,反倒先追着要灭火器钱,这不是寒碜人吗?
最关键的是这种事带的坏头太糟。
以前大家看见急事第一反应是要不要帮,现在倒好,先得琢磨“我帮了会不会被讹、会不会要我赔钱”。要是所有人都被这么磨得不敢伸手,下次再遇到类似的事,大家都躲着走,最后吃亏的还不是咱们普通人?
总不能让做好事的人,既出了力又受委屈吧?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外卖小哥属于见义勇为,50元灭火器成本是救火合理支出,应由引发火情的货车方承担,物业向小哥索赔既不符合公序良俗,也没有法律依据,本质是把管理责任错误转嫁到行善者身上。
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