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够缺德的!”女子去饭店吃饭,中途去上厕所,外套脱下来放在了座位上,没想到等自己回来后,外套却不翼而飞了,女子询问店里的人都不知道,随后查监控发现外套竟然是被一位大妈顺走了。
这种事谁摊上都得窝火。上个厕所的工夫,出门时还披着的衣服,回来时连影子都没了。
去问店员,店员一问三不知。这不是偷是什么?可等你真去追责,发现这套逻辑在现实中根本跑不通。因为法律对“偷”和“捡”的界定,比你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大妈可能觉得自己只是“捡”了件没人要的衣服,这叫“侵占遗失物”。
但律师会明确告诉你:在饭店这种经营性场所,顾客遗落的物品,其占有权在顾客离开后瞬间转移给了店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白纸黑字写着: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你前脚离开座位,你的外套在法律上就已经进入了“店主代为保管”的状态。
大妈从座位上“拿走”外套的那一刻,盗窃的不是你,是正在代你保管的店主。当她拿着衣服走出店门,这事就已经不是“捡”那么简单了。
这件事里,饭店脱不了干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你消费了,饭店就有责任保障你随身物品的安全。
外套放座位上属于自行保管吗?是。但这不代表饭店可以完全免责。北京顺义法院有个类似的判例:顾客在洗浴中心更衣柜丢了手链,即便墙上贴了“贵重物品请寄存”,法院依然判洗浴中心赔偿2万块。你有监控死角也好,没及时巡逻也罢,你“没管住”,就得负责。
“东西丢了,我们概不负责”这种告示,贴再多也是纸老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定性了:这种单方面免责的格式条款,无效。
可现实是,绝大多数人遇到这种事,最后只能自己认栽。
为什么?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了。你要调监控,店家不配合;你报了警,民警调解两句,大妈嘴硬说“捡的”,这事大概率不了了之;你上法院起诉,要花几个月的时间精力,还得搭进去诉讼费。那件外套值多少钱?2000块?值得折腾这么久吗?
这种“偷鸡摸狗式盗窃”,之所以这么常见,很大程度就是因为作恶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店家觉得“又不是我的错”,大妈觉得“捡的又不犯法”,最后买单的,只有那个一顿饭吃得窝火的受害者。
所以,千万别把外套脱下来搭在椅背上。上厕所就带进厕所,临时离开就随身拿着。那些空盘子、空碗“无缘无故”消失的时候,别觉得“放在座位上没事”。
大妈顺走的只是一件外套,而饭店让渡的是本该属于你的就餐安全。
“真够缺德的!”女子去饭店吃饭,中途去上厕所,外套脱下来放在了座位上,没想到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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