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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子太大了!”河南郑州,女子丈夫给商贸公司打款,把11480元货款,错付成了1

“胆子太大了!”河南郑州,女子丈夫给商贸公司打款,把11480元货款,错付成了11万多。几个月后,等女子发现,却被告知:商贸公司的销售拿了一个自己的银行账号给公司财务,早就把钱退走了。女子傻眼:我们合作多年,他们发现多付钱后,没有通知我们,而是左手倒右手,把钱转走了,所以这事很棘手!

何女士是做水果生意的,她跟一家水果商贸公司合作了好几年,一直挺顺利的,双方也算老关系了,彼此都信得过。

几个月前,何女士从这家商贸公司进了一批榴莲,货款一共是11400块钱,这本来是一笔再普通不过的生意,可偏偏却出了篓子。

付款那天,何女士的丈夫在手机上操作转账,结果手一抖,多打了一个"4",本来该付11480,一下子付成了11万多!整整多付了10万多块钱!

付完款后,何女士和丈夫都没发现异常,一直到5月13日,几个月过去,他们才发现多付钱了。

他们联系了商贸公司,要求对方把多付的钱退回来,却被告知这笔钱已经退了。

何女士和丈夫都懵了:他们都没有收到对方退回来的钱,对方把钱退到哪里去了?

事后他们才了解到,何女士的丈夫多付钱后,商贸公司发现了,商贸公司的销售提供了一个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到他们公司财务,财务把钱转到了这个账户上。

何女士有些傻眼:商家以及销售都知道他们多付了钱,可对方却没有告知他们,而是
左手到右手,把自己的钱给倒走了,这个事情很棘手。

何女士他们本来要付的款项是11480元,可他们付成了114804元,多付了103324元。

商贸公司发现何女士他们多付10多万后,没有主动联系他们,把钱退给他们,而是把钱转给了公司销售。

商贸公司以及销售的行为,往轻了说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往重了说,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

何女士他们只需要付11480元的货款给商贸公司,商贸公司以及销售把他们多付的10余万元拿走,属于不当得利,何女士夫妻完全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

另外,销售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贸公司的销售发现何女士夫妻多付钱后,故意将自己的卡号交给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把这笔款项付给了他。

该销售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占有了该款项,如果他将款项转走,拒不归还的,或涉嫌非法侵占罪。

10万元款项已经属于"数额较大"了,完全够得上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这个销售和商贸公司的做法都是不合适的,他们应该把这笔钱退还给何女士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