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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子太大了!河南,一男子买了1万元的榴莲,结果手滑多按了一个4,直接付了11万多

胆子太大了!河南,一男子买了1万元的榴莲,结果手滑多按了一个4,直接付了11万多,几个月后夫妻二人发现问题,还指责老板不讲究,可到店一问,商家却说已退还,两人再一查,才发现钱被别人给冒领转走了

何女士称,几个月前,丈夫去买榴莲,总价是11480元。结果在付款的时候,手指头一哆嗦,直接付出去114804元,多付了十多万

但问题是,这夫妻俩愣是没发现。账单翻篇了,日子照常过,直到几个月后何女士查账,才猛地发现这笔账对不上。她赶紧联系商家,说我们当时多付了钱,麻烦你们退一下

结果商家的回复让她当场愣住:早就退了。何女士一头雾水,钱退哪儿了?我怎么没收到?

她赶紧跑了一趟店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问了个清楚。这一问不要紧,问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

原来,当时这家店的销售知道顾客多付了钱,没有主动联系何女士的丈夫,而是直接把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财务,说这笔钱退到我这儿就行。财务也没多问,直接把十一万多打到了这个销售的银行卡上

更让她上火的是,这事儿过去好几个月,她一直以为钱还在商家那儿,结果商家说早就处理完了。实际上钱被一个跟她毫无关系的人拿走了

要不是她自己查账发现,这笔钱怕是永远都回不来

目前何女士准备走法律途径解决。销售这笔钱到底退没退出来,她不知道。但明眼人都看得出来,问题不在退没退,而在退给了谁

顾客多付了钱,商家发现了,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当然是联系顾客本人,原路退回。把钱退给一个不相干的销售,这事本身就说不过去

而且严格来说,这件事的性质不是简单的“不讲究”或者“贪小便宜”,而是一个典型的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并且已经涉嫌刑事上的侵占罪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个销售员拿到那十一万多,有什么合法依据吗?没有。这笔钱既不是他的工资,也不是他的奖金,更不是他卖榴莲的收入。他只是在工作中偶然发现顾客多付了钱,然后利用信息差,用自己的账户把钱截胡了。他没有付出任何对价,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占有这笔钱

哪怕他把钱花光了,照样得赔。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是刚性的,不因为他有没有花掉而免除,而且不仅仅是还钱那么简单

侵占罪的核心要件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这笔多付的钱,名义上是退给了商家,但商家财务把钱打到了销售的卡上。这个时候,这笔钱实际上处于销售员事实上的控制之下。他明知这笔钱不属于自己,不仅没有主动联系顾客,也没有向公司说明情况,而是悄悄留在自己账上

更关键的是,事情过去好几个月,何女士找上门之前,这个销售有没有主动退还?没有。他甚至可能根本没打算退还。这种行为已经不是在“保管”了,而是在“占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一般在1万到2万元以上,各地略有差异。十一万多,远远超过了这个门槛

当然,侵占罪有一个特点:它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需要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不会主动立案。所以何女士走法律途径是对的,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告这个销售犯侵占罪

这个销售可能觉得自己是“捡”了一笔钱。但在法律眼里,这从来就不是捡。是抢占了别人的东西,还不打算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