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已婚男子看上了身材妖娆、长相热辣的女同事,虽然自己有老婆,却老是对人家想入非非,因为对方是个很有魅力的女人。每天沟通工作的时候,男子就感觉:她是不是对我有意思啊?
白天先忍着上班,下班后就给女同事发挑逗的信息,内容很暧昧,甚至言语很轻 佻,让女子感到很尴尬,回了个信息:不要发跟工作没关的内容啊。男子看了,直接怀恨在心,竟然到公司里造谣,说女同事作风有问题。
王某在单位里表面上是个已婚男人,背地里却总对女上司刘某动歪心思。刘某负责布置工作任务,通过手机发清单给王某,本来是正常业务往来。
王某却借机反复琢磨那些信息,觉得刘某对他有特别意思。工作间隙王某开始偷偷观察刘某,留意刘某每天的穿着打扮和高跟鞋走路的姿态。没过多久,王某就下班后频繁给刘某发私信,里面全是挑逗内容。
刘某看到这些消息后非常反感,明确回复王某不要发和工作无关的东西。王某不但没停手,反而觉得刘某在故意吊胃口,第二天白天当面又试探。
刘某直接当场拒绝,王某脸上挂不住,转头就在公司里散布刘某作风有问题的谣言。消息在同事间传开,刘某的工作环境和个人生活一下子乱套了,刘某好几天都情绪低落。
公司领导得知情况后,马上组织调查,调取了聊天记录和相关证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同时也承担起预防和处置义务,迅速召开全员会议,决定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员工们对王某的行为一致表示反对,认为这样的人不能继续留在单位。
王某被开除后不甘心,以“正常交流”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仲裁部门审核了全部证据后驳回了王某的请求,王某又把公司告上法院。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在审理中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导向,认定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2020年浙江杭州谷女士取快递时被偷拍,郎某等人编造出轨谣言在群里传播,导致谷女士工作生活严重受损。
最初行政处罚后,谷女士坚持维权,2020年12月检察机关介入转为公诉,2021年4月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相关人员有期徒刑。编造损害女性名誉的谣言已不再是简单民事纠纷,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王某在公司内部散布刘某“作风不好”的言论,已经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刘某除了通过公司处理,还可以单独起诉王某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原本以为发信息只是私下行为,没想到公司证据链完整,监控和聊天记录都成了铁证。
王某把个人欲望凌驾于他人尊严之上,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公司处理过程中,王某还试图辩解是同事间正常互动,但事实和法律面前,这些借口站不住脚。
整个事件从王某最初的想入非非,到发送暧昧消息,再到造谣报复,层层递进暴露了其品行问题。
类似职场纠纷的处理越来越规范,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王某的诉讼结果如何,法院最终会给出明确裁决,目前案件还在审理阶段,相关方都在等待正式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