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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极目新闻报道,江西,一女子正沿着人行道正常行走,身后一名黑衣男子突然将她

5月9日极目新闻报道,江西,一女子正沿着人行道正常行走,身后一名黑衣男子突然将她撞倒。随即,女子倒地。而那名黑衣男转身就离开现场,对女子的伤情不管不顾。

被撞倒的受害者名叫陈某某,行凶的黑衣男子则是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张某某。二零二六年五月九日下午,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上发生的这一幕,引发了周边路人的强烈愤慨。

张某某撞击陈某某绝对不是意外。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张某某在洪城路街头漫无目的地徘徊了整整四十三分钟,张某某一直在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

独自出行的二十五岁女性陈某某出现后,张某某立刻锁定陈某某。张某某没有任何减速,反而加速助跑,直接冲向陈某某的后背。

巨大的冲击力导致陈某某重重摔在坚硬的人行道上。陈某某疼得趴在地上无法动弹,张某某连头都没回,径直逃跑。

就在撞倒陈某某的同一天,张某某还在南昌市另外一家商场里,用同样的手法故意撞伤了另一名无辜女性。当时商场保安介入,张某某的父母也赶到现场。

张某某的父母为了息事宁人,主动掏出几百块钱跟受害女性私了。受害女性拿着几百块钱离开了商场,张某某的父母以为事情彻底摆平。

父母花钱消灾的做法,直接让张某某失去了对规则的敬畏。张某某觉得随便撞人根本不用付出沉重代价,父母一定会出面兜底。

正是在这种错误认知的驱使下,张某某离开商场后,马上来到洪城路寻找下一个目标陈某某。

陈某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检查,陈某某的膝盖出现严重肿胀,急诊医生高度怀疑陈某某的半月板已经受损。经过法医的司法鉴定,陈某某的伤情被定为轻微伤。

身体上的肿胀可以通过药物慢慢消除,陈某某精神上遭受的创伤却极难愈合。出院休养期间,陈某某再也不敢独自踏出家门半步。

就算有家人陪同走在街上,只要陈某某的背后传来轻微的跑步声或者急促的脚步声,陈某某的神经就会瞬间紧绷,身体不由自主地发抖。

二零二一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强调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明确提出全社会必须重视恶意欺凌受害者的心理干预。

陈某某目前表现出的极度恐慌,在心理学上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陈某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张某某及其监护人支付医疗费用以及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张某某今年刚好十五岁。面对这样一个嚣张的未成年人,社会公众非常关心张某某究竟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追溯中国刑事法律的演变历程,一九七九年颁布的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类重罪承担相对刑事责任。

随着低龄恶性案件不断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规作出了严格的调整,将特定恶性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了十二周岁,但必须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等极其严格的条件。

张某某故意碰撞陈某某导致轻微伤,客观上并没有达到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重罪标准。按照现行法律,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将张某某送进看守所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某的父母此前在商场用金钱掩盖张某某的恶行,恰恰印证了培根的名言。国家法律决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法外施恩。

二零二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把蓄意通过肢体实施欺压、造成他人人身和精神损害的行为定义为欺凌违法行为。

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人员,情节严重的完全可以实施行政拘留。对于屡教不改的低龄违法者,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直接将涉事未成年人强制送入专门学校进行长期的矫治教育。

洪城路监控录像曝光后,南昌市青云谱区办案人员已经全面介入调查。陈某某拒绝像商场那位女性一样选择拿钱私了,陈某某坚持要求办案人员依法严惩。张某某的父母这次带着再多现金,也无法阻挡法律程序的推进。

面对陈某某追讨精神损失的坚定态度,张某某一家将付出怎样的代价,青云谱区的调查通报正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