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山东嘉祥,男子13岁的儿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了4次,最近一次被好几个人群殴。男子向派出所报案,校方称,不启动校园欺凌认定,双方被约到司法所调解。不料,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喝酒了,骂他:“你们是孬种”,还一拳将男子打倒在地。事后,工作人员被警方处罚1500块钱,男子不服:他是工作期间喝酒、打人,凭啥只罚款?
孙先生的儿子小孙在某中学上初二。
2025年11月,小孙在学校,跟同学吴某因为琐事闹了矛盾。
孙先生接到老师的电话,称儿子和同学发生矛盾,让他去一趟。
小孙却说,11月19号到20号这两天,他先后被同学打了4次,最后一次是好几个人一起上。
孙先生一听事情严重了,立马报了警,派出所也介入了。
2026年1月,警方陆续出了几份决定书,称小孙和同学吴某有矛盾,吴某两次用脚踹了小孙。
20号那天,俩人约到厕所互殴,结果碰上另外4个同学,几个同学,对着小孙和吴某就是一顿踢。
最后,3个学生被行政处罚,另外3个,因为不满14周岁没被罚,但违法事实是认定了的。
孙先生觉得儿子明明是被打的,不是互殴,他申请了行政复议。
警方随后撤销了其中一份不予处罚的决定书,理由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孙先生拿到这个结果后,心里有了底,说明儿子确实是在学校被欺凌。
事情必须要解决,不然儿子怎么上学?
他找学校,要求认定这事是校园欺凌,让打人的一方道歉。
学校却说,不启动欺凌认定,想促成对方赔礼道歉,来了结此事。
3月12号,孙先生带着亲戚去当地司法所调解。
可他万万没想到,这一趟不光没解决问题,自己还挨了一顿揍。
他和亲戚到场时,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孙某,说自己喝了酒,今天不调解了。
孙先生没理他这个茬,结果孙某恼了,连骂了三遍:“你们是孬种”。
无辜被工作人员辱骂,孙先生气愤的掏出手机开始录像,想把这段话录下来。
孙先生让他把刚才说的话再说一遍。
孙某直接走到孙先生跟前,一拳就把人打倒在地,旁边的人工作人员发现后赶紧上前扶。
孙先生更气了,孙某是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喝酒、骂人,打人,这算什么事?
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孙先生更是无法理解和不能接受。
警方对孙某作出行政处罚:辱骂人罚款500,打人罚1000,共计罚款1500。
孙先生不服,认为对孙某的处罚太轻,他又申请行政复议。
结果有关部门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维持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里头有几个让人想不明白的地方:孙某到底喝没喝酒?
记者联系上孙某,他先说没打人,只是劝的时候发生了口角。
问到他工作期间喝酒的事,孙某否认了,但又说自己退休了,喝点酒也不要紧,这话听着就矛盾。
有知情人称,孙某自己说中午喝酒了,不参与这事,还劝孙先生差不多得了,别啰啰了。
调解时,孙先生提出要求,让涉事学生停课、对方必须道歉。
这时候,孙某突然从办公室冲出来就开骂,然后被孙先生就倒。
而学校负责人说,两个孩子是因为互相给家长起外号闹起来的。
校委会讨论后,认为不算校园欺凌,孙先生不认这个结论。
并再次投诉到了省教育部门,转办流程上写着:学校待整改。
整件事看下来,最荒诞的其实不是孩子打架。
孩子之间的事,警方认定了5个人殴打他人,该罚的罚,该教育的教育。
而孙某是参与调解的人,喝了酒到场,骂人、动手,最后没有被拘留,只罚了1500块。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调解员孙某殴打孙先生,警方依据此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警方可能认为,孙某的行为情节较轻,所以对其处以罚款。
但孙先生认为,孙某作为调解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实施此行为,性质恶劣,不应只受罚款处罚。
这也反映出,普通人对法律适用和处罚程度的关注。
希望法律能对公职人员,或特定身份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更严格的约束,以保障公平正义和自身合法权益。
孙先生不服,是因为他想不通。
儿子在学校挨了打,走正当程序来调解,自己也成了挨打的那个?
孙某是一个退休返聘的调解员,作为法制人员,工作期间,喝酒、骂人、打人本就是知法犯法。
当一个人觉得自己可以凌驾于规矩之上时,受害的往往就是那些,老老实实走程序的人。
孙先生还在往上反映,如果连调解员都能挥拳头,那普通人还能去哪儿讲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