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36名应届生家长花45万托关系买编制岗位,共被骗874.6万元,骗子到处发招聘信息,宣称"上不了包退",联合物业员工韩某为其提供烟草局某大厦办公室为面试场地,顺利骗取受害人的首尾款,随后4名受害人家属把物业和涉案单位告了,认为其有管理疏忽,要求赔偿超150万元。
据悉,2022年至2024年间短视频平台流传着一则花45万就可以买到国企编制的消息,系一场骗局,前后共有36位应届生家长向其付款,损失共874.6万元。
本案的刑事判决结果已于2025年10月公布,6名诈骗犯全入刑,其中3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4名受害人家属认为,如果不是涉案单位与物业疏于管理,让韩某钻了空子,他们也不会轻易交付尾款,损失也不会那么大。
但审理认为,即使没有韩某的帮助,家长们也已经交付大额首款,尾款交不交差别并不大,所以驳回上诉。
钱分两次交,那为什么中途没有人发现不对呢?
家长不懂可以理解,但面对面走完整个流程的应届毕业生也没发现不对就很奇怪,他们本应该清楚正经国企单位报考的程序,却觉得不参加笔试也没问题,反正用钱可以打通关系,直接内推入岗
但真的是这样吗?国企靠花钱就能进?
也许别人不信,但这36名家长和学生是信了,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据邱女士和李女士称,他们装的太像,演的太真,诈骗团伙的成员"各司其职",每个人负责的内容不同。
领头的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法人张某某,他在整个团伙中处于核心地位。
有背景托底,他肆意散布假消息,拉客户资源,主要负责联系家长,哄骗他们交付首款。
而刘某、韩某作为从犯,利用其员工的权限打开办公室,制造国企负责人的假象,主要负责开路和接待。
两波人靠着前期布局无缝对接,没让其他人看出破绽来。
邱女士称,刚开始她也怀疑过,但等她到了办公大楼,看到张某某后,就打消了怀疑,对方是大公司的员工,又一再承诺"包办成",不成退钱。
她想着试试也无所谓,万一是真的呢。
确定参加后,邱女士爽快地付了首款25万元。
张某某也如约和她签了就业委托协议,并承诺不久就可以安排面试。
之后刘某和韩某对接,利用权限打开涉案单位某大厦14楼一间办公室的门,让受试者在这里面接受面试。
因为这些诈骗犯进入大厦过于轻松容易,还拥有出入办公室的权利,自然让人相信他们就是招聘的面试官。
前来面试的人一开始还不相信,但在看到面试场地后也打消了疑虑。
这是诈骗环节的重要一环,因为在面试后他们要交最后的尾款,邱女士前后一共支付了48万元。
而李女士虽说比邱女士谨慎一点,损失少一点,不过最后还是损失了几十万元。
她花27万元买考试内部资料和内推渠道,她觉得有双重保险更放心,让孩子正常参加笔试,最后初审过了笔试却落榜了。
她气冲冲去找张某要说法,张某某以已经内推所以不公示的托词蒙混过关,她居然也相信了。
为了稳住李女士,张某某为其安排了两次面试,李女士才付尾款。
几个月过去,到了最后公示阶段,却没有结果公布。
他们一面焦急,一面又心存侥幸,也许是公示时间推迟了。
所有人都不愿意相信这是骗局,钱也交了,试也面了,要是告诉他们落选也比被骗的结果好。
然而,各方联系张某某等人,却没有丝毫回应。
他们这才报警求助,民警通过侦查,顺利将6人捉拿归案。
张某、刘某等人必定要负刑事责任的,但物业和涉案单位是否要负责任还需要讨论。
4名受害人认为如果不是他们的疏忽,韩某就不会有机会借权行骗。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意即谁有过程,谁承担责任。
而该局和物业都不认可自己的过错责任,他们觉得受害人忽略风险,私自交易,自身的责任更大。
受害人进入的那栋姊子大厦,是共用的商业大楼,不只涉案单位一个业主,所以做不到核实每个进出人员的身份,。
且该单位在招聘官网一再提醒,报考要在官方网站报考,要仔细鉴别骗子,其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受害人没有核实招聘消息的真假,就私自进行大额交易,存在重大过错。
对于韩某私用权限的行为,认为系公司员工的过错,与公司无关。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韩某与其他罪犯共谋骗局,私自打开大厦办公室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而是在工作之外进行的活动,物业不为她的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审理认为,受害人诉求不合理,一审驳回4名受害人的上诉,二审将于6月25日开庭。
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