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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大妈有3套房子,也有养老金养老,可她终身未婚,也无子女,父母早已经离世,

北京,一大妈有3套房子,也有养老金养老,可她终身未婚,也无子女,父母早已经离世,虽有2个哥哥、2个姐姐,可年纪都大了,都顾不上她。

大妈发愁:万一自己哪天卧病在床,昏迷不醒,谁能给自己做主?思来想去,她做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决定,成功解决了养老难题。网友:年轻时选择不生孩子,老了为什么让别人给你兜底?

贺大妈坐在自家的沙发上,手里攥着那几本厚实的红房本,心里却像悬着一块大石头。贺大妈名下的这三套住房和丰厚的退休金,在很多人眼里是晚年的保障,但贺大妈却明白,这些财富在生老病死面前极其脆弱。

贺大妈的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都已经到了八九十岁的高龄,平日里走路都需要人搀扶,哪里还有精力照顾贺大妈。

贺大妈最担心的事情是,万一哪天自己突然在家里摔倒,或者因为突发疾病陷入昏迷,由于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第一顺位近亲属,医院的抢救手术该由谁来签字?贺大妈名下的这些房产又该由谁来帮贺大妈管理和处理?

贺大妈这种焦虑并非个例,而是整个老龄化社会在法律层面面临的巨大挑战。在贺大妈所处的法律史背景下,长久以来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依靠血缘和婚姻关系建立。

直到二零一二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在二零一三年正式施行。

在该法律的第二十六条中,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个人中协商确定监护人。

在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推行。其中的第三十三条彻底打破了年龄的限制,赋予了像贺大妈这样所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预先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的权利。

到了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面吸收并固化了这一意定监护制度。

贺大妈在公证处查阅法律资料时,还关注到了一个曾轰动全国的真实案例。二零一九年,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办理了一起标志性的案件。

上海宝山区的游老伯由于晚年独居,儿子不幸离世,亲戚疏于往来。游老伯在清醒时选择将价值三百万元的房产遗赠给经常照顾游老伯的水果摊摊主小游,并与小游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

这起案例在二零二零年到二零二一年间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尤其是当游老伯后来确诊阿尔茨海默症丧失行为能力时,游老伯的亲属曾跳出来强烈质疑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律最终尊重了游老伯在清醒状态下的个人选择。

贺大妈经过反复权衡,最终锁定了外甥女徐女士。徐女士是贺大妈亲姐姐的女儿,已经从单位退休,自己还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家庭经济条件相当优越,夫妻关系也十分和睦。

贺大妈觉得徐女士不仅有良心,更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精力来履行监护职责。贺大妈把这个想法告诉徐女士后,徐女士虽然满口答应,但心里也有过顾虑。

徐女士担心如果未来贺大妈有个闪失,其他亲戚会不会指责徐女士是为了谋夺贺大妈那三套房子。这种心理压力在很多潜在的意定监护人心中都普遍存在。

为了消除这些隐患,贺大妈和徐女士一起来到了公证处。工作人员为贺大妈详细解释了风险防范机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司法实践,公证处建议贺大妈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

徐女士在未来管理贺大妈财产时,并不是权力无边的。如果徐女士想要变卖贺大妈名下的房产,或者涉及单次大额的资金支出,必须经过监护监督人的签字确认。

这种多重制衡的机制让徐女士放下了心理包袱。贺大妈在公证协议中明确约定,当贺大妈失能后,徐女士将拥有绝对优先的医疗决策权。即便贺大妈的哥哥姐姐们意见不一,医院也必须依据公证书听取徐女士的决定。

贺大妈觉得,通过这份法律契约,贺大妈终于为自己应得的尊严晚年买下了一份沉甸甸的保险。贺大妈名下的三套房子,不再是招惹是非的诱饵,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转化为了保障贺大妈医疗和生活质量的坚实物资基础。

徐女士也感慨,以前照顾姨妈是凭良心,现在有了这份公证协议,徐女士履行起职责来更有法律依据,也更不怕旁人说三道四了。

这起事件通过媒体报道后,在互联网上掀起了波澜。部分网友认为贺大妈年轻时享受了不养育子女的自由,老了却通过法律契约让后辈承担责任,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变相占用。

但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贺大妈的做法是现代文明社会尊重个体意志的体现。这种协议不仅解决了贺大妈个人的养老难题,也为那些“三无”老人提供了一个可复制的法律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