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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男子酒后约情人丈夫出来解决问题,看到对方出小区后,男子开车朝对方撞去,

吉林延边,男子酒后约情人丈夫出来解决问题,看到对方出小区后,男子开车朝对方撞去,导致对方受伤,路边五辆车还被不同程度损坏。

事后,男子因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男子觉得判的太重,提起上诉,二审有了不同结果。

这起案件的具体经过,远比判决书上的内容更加严重。时间定格在2024年11月21日傍晚19时许,傅某驾驶一辆白色SUV,停在邹某居住的小区出入口必经之路上。

傅某在车内大量饮酒,酒精不断放大傅某性格里的暴戾情绪。几分钟后,邹某步出小区大门。傅某发现邹某出现,傅某没有选择下车与邹某沟通,而是直接启动白色SUV,猛烈踩下油门。

现场监控记录显示,白色SUV在撞击前的瞬间有十分明显的加速动作,排除了驾驶员过失操作的可能。

邹某在毫无防备的状态下,被白色SUV车头正向猛烈撞击。因为巨大的惯性,邹某的身体重重撞向汽车挡风玻璃,随后整个人被弹飞,重摔在水泥地面上。

傅某驾车撞击邹某后,并未在第一时间踩下刹车,白色SUV继续保持原有的航向冲撞。失控的车辆导致路边正常停放的五辆私家车接连遭受侧面挤压以及追尾。

五辆私家车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五辆车受损的状况,反映出傅某作案时的极端心理状态,傅某完全放任了对公共财产权的侵害。肇事车辆最终停下后,傅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

邹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过法医的详细鉴定,邹某的损伤程度构成了轻伤一级。邹某左胫腓骨骨折,属于四肢长骨骨折,需要通过手术打钢板内固定,且愈后存在功能障碍的风险。

同时邹某口腔内有5颗牙齿脱落及损坏。根据伤情鉴定标准,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即可构成轻伤二级,邹某5颗牙齿脱落已经达到了轻伤一级的上限,对邹某的咀嚼功能和容貌造成了明显损害。

这场严重碰撞的起因,要追溯回2024年11月之前。傅某与邹某本是不相干的两个人,各自有着平静的生活。矛盾的源头在于邹某的妻子。

邹某的妻子与傅某长期待在一起,发展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在社交圈子里隐瞒了一段时间。

邹某逐渐发现邹某妻子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出现异常,比如邹某妻子频繁在深夜使用通讯软件、日常行踪十分飘忽不定。

邹某通过翻阅电子设备的通讯记录,证实了邹某妻子的背叛行为。邹某感到极度愤怒,开始主动联系傅某进行对峙。

2024年11月中旬,邹某多次给傅某打电话。邹某最初的诉求非常明确,要求傅某给出承诺,立刻断绝不正当关系,并离邹某的家庭远一点。作为感情的介入者,傅某却没有展现出任何法理与道义上的愧疚之心。

傅某在多次电话沟通中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傅某毫无顾忌地认为双方属于自由选择。这种不知悔改的态度直接让矛盾升级,从家庭内部的口头协商演变成了社会上的暴力冲突。

时间再次回到2024年11月21日案发当晚。傅某喝下大量烈酒后,酒精让傅某失去了理智。傅某拨通邹某的电话,语气强硬地约邹某去江边彻底了断。

邹某心里充满愤怒,为了维护家庭的尊严,邹某答应前往约定地点见面。拨完电话时,傅某主观上已经产生了利用车辆作为作案工具的预谋。

傅某提前把车开到邹某家附近埋伏,等待邹某出门。当傅某在法庭上试图用酒后脑子不清醒作为抗辩理由时,司法机关并未采纳。

在现代法理学中,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傅某在清醒状态下完全能够预见酒后可能发生的失控情况,依然选择酗酒并且驾车。酒精不但不是傅某减轻处罚的理由,反而是傅某主观恶性极大的体现。

本案在法律定性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傅某存在饮酒后驾车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原则,如果行为人利用车辆作为工具实施其他故意犯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傅某存在明确的撞人预谋,比如电话约架、路口埋伏、加速撞击。傅某的行为完全脱离了单纯的交通违法范畴。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驾车撞人案的指导案例,傅某在近距离、高车速的情况下撞击邹某的要害部位,撞击后未采取减速措施,反而连撞五车。

即便邹某最终幸存,这种行为通常也会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傅某肇事后抱案并留在现场,但是傅某行为的残忍程度和对公共安全的严重破坏,使得法院在裁量从轻处罚时持有极为审慎的态度。

傅某与邹某的这场悲剧,正是情感危机与法律意识淡薄交织产生的结果。傅某从一名情感介入者变成刑事犯罪嫌疑人,仅仅用了不到一分钟的踩油门加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