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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男子聚餐喝了酒,同伴将他送到家,岂料,男子又偷偷打车跑回聚会点,非要将两

云南,一男子聚餐喝了酒,同伴将他送到家,岂料,男子又偷偷打车跑回聚会点,非要将两轮座驾骑走。大半夜的,路又黑又难走。这哥们连人带车扎进深沟,当场就没了。
事后家属不干了。
他们转头把同桌的六个熟人全告上法庭,张口就要29万赔偿。

其实当晚大伙压根没灌他酒。看他喝得东倒西歪,清醒的朋友立马出面死死拦住。大家还专门找了个一滴酒没沾的人,骑车把他稳稳当当送回出租屋。直到亲眼盯着他躺到床上,同伴才放心离开。
不管是讲道义还是看法律,朋友们能做的全做了。
谁能想到一个大老爷们,半夜还能自己叫网约车溜出来摸车把手?
家属闹这一出,心思不难猜。无非还是老一套的“和稀泥”想法:只要一起端过酒杯,出了人命你们就得担责。“死者为大”似乎成了个万能的提款密码。
这两年,国内司法的风向早变了。
最高法在不少案子里反复敲过黑板:决不让守法的人替别人的过错买单。法院现在压根不惯着“谁弱谁有理”这套做派。
车是你自己叫的,油门是你自己拧的。这在法律上就是典型的“自甘风险”。
要是连这种拦都拦不住的作死行为,都要同伴来背锅,以后谁还敢跟朋友一块儿吃饭?
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巨婴”条款。自己都不把自己的命当回事,神仙来了也没救。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