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男子和朋友谈生意,酒后去足疗店按摩,朋友见他在里面休息,便叫走其他人一起去吃了晚饭,并返回了家。次日,等他们找到足浴店,却发现男子已经死亡。
事后,朋友跟男子妻子达成协议,自愿赔偿对方50万元,可朋友只给了17万后,剩下的不给了,朋友称剩下的应该由酒局上的其他朋友一起给。男人妻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让朋友傻眼。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龚某从廊坊出发,带着司机梁某赴约,另一边杜某也带着司机赶来,还叫上了朋友代某和李某壮场面。
几个人中午聚在一起吃饭,罗某、龚某、杜某和代某在桌上推杯换盏。梁某和曹某是司机,一口酒都没沾,李某也没喝酒。
饭吃到一半,罗某已经明显醉了,走路都有些飘。饭局散场后,罗某提议去附近的足浴店按摩歇一歇,杜某跟着去了,两人各自要了包房。龚某和代某几个人则转去旁边的KTV唱歌。
下午五点,几个人打算去吃晚饭,去足浴店叫罗某,发现罗某还在包房里睡着,大家都觉得没什么事,就没等罗某。吃完晚饭后,龚某让梁某开车,直接回了廊坊。
龚某心里以为杜某会留下来照顾罗某,没太当回事。杜某那边则以为罗某和龚某是一块来的,两人自然会一起回去,也径自回了家。就这样,罗某一个人留在足浴店的包房里,没有任何人陪着。
次日,噩耗传来,罗某已经死亡。罗某的妻子王女士赶到现场处理后事。王女士认可丈夫罗某是因自身疾病意外死亡,没有要求做进一步的尸检和调查。
事发第三天,王女士和龚某坐下来谈,双方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龚某白纸黑字写下自愿赔偿王女士五十万元。协议签完后,龚某先付了十七万元,剩下的三十三万元却再也没有下文。
王女士多次催要,龚某突然换了一套说法,声称当初签那份五十万的协议,是替酒桌上所有人签的,剩下的钱应该由杜某、代某、李某各自承担一部分。
龚某这个说法,在法律上几乎站不住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代理的规定,代理人必须在明确的授权范围内,才能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龚某在签署协议当天,手里没有任何杜某、代某、李某的授权文件,事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人知情或同意由龚某代为签约。
龚某所谓的替全体人签字,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只能认定这份和解协议对龚某本人有法律约束力,龚某必须独立承担全部五十万元的赔偿义务。
王女士一纸诉状,把龚某、杜某、代某和李某全部告上了法庭。王女士对龚某主张合同违约,追偿剩余三十三万元;对其余三人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法律路径并不矛盾,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早在二零零九年《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全国法院就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裁判口径:共同饮酒的人对其他饮酒者负有妥善照料的注意义务。
明知同桌者已出现醉酒迹象,却未履行提醒、护送或妥善安置义务,导致对方独自处于危险环境,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在本案中,龚某和杜某亲眼看到罗某醉酒,仍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离去,把罗某一个人留在足浴店包房,这正好符合上述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至于未喝酒的李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未饮酒的在场者对醉酒同伴同样负有一般注意义务。
但司法实践中,未饮酒者的责任比例通常远低于参与饮酒者,一般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之间,因为未饮酒者本身不是劝酒行为的实施者。
龚某起初拍胸脯签下五十万的协议,或许是一时的道义担当,可到了真正要掏钱的时候,龚某试图把责任分摊出去,却发现法律根本不认可这种事后的甩锅。
王女士拿着那份协议走进法庭,要的不仅仅是剩下的三十三万元,更是对罗某那顿饭最后的交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