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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把一批轮胎送到一家汽修店,货到付款,需要帮忙收取7000多的到付款

浙江杭州,男子把一批轮胎送到一家汽修店,货到付款,需要帮忙收取7000多的到付款。送到目的地后,收货方说要验货,让司机把轮胎取下来,之后却说轮胎质量有问题,是翻新胎,拒绝付款,并直接把轮胎给扣下了。男子傻眼,找对方协商,对方却让他去跟发货方沟通,可发货方却称轮胎没有问题,对方找她买了好几次了,如果有问题,应该退货或者拒收,而不是把轮胎收下。她让男子把轮胎取走就是了,可收货方不肯,男子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陈先生是一家快递站点的老板,4月30日,他们送了8个轮胎到一家汽修店,这是一单"货到付款"的业务,把轮胎送到目的地后,他们需要帮忙收取7000多块钱的货款。

货物送到汽修店后,对方要求先验货,发件方也同意了,司机就把轮胎搬到了店里。

可没想到,收货方验完货后,却说这是翻新胎,有质量问题,他们不付钱,并且对方还不让他们把轮胎给拉走。

陈老板有些懵:他们没收到钱,货还被扣在了汽修店里,那发件方肯定要找他算账的。

在他看来,既然汽修店说轮胎有质量问题,那就不付款,不收货就行了,凭什么扣着呢?

可汽修店那边四五个人围上来,说上一批从同一个地方发来的轮胎也有问题,这次又是翻新胎,东西只能放他们店里。

就这样,从4月底一直拖到5月中旬,陈老板既没收到货款,也没有把轮胎拿回来,事情僵住了。

无奈之下,他找来媒体帮忙。

汽修店的老板在忙,说让店里的陆经理出面处理。

陆经理称他们跟广东卖轮胎的商家打过交道的,前一批货他们不能说对方有质量问题,但是怀疑这个事情了,后来他们陆陆续续要用轮胎,又买了几个过来之后,仔细看了一下,结果发现这个轮胎是翻新胎,但是他们给出的价格是正常的市场价格。

卖家根本没提前说是翻新胎,所以现在他们的态度很明确:东西放在他们店里,陈老板那边得让卖家出来,跟他们协商,事情怎么解决。

关于翻新胎的问题,陆经理还拿出了一份聊天记录,说是卖家那边的工作人员亲口说过:“拆车件胎,便宜点给你"。

卖家彭老板却称:对方不是只买了一次,而是买了很多次,如果真有问题,当时为什么不拒收?为什么不联系快递退回来?
有问题对方还会一次又一次找自己买吗?而且有些是代收货款的,有问题的轮胎对方会付钱给快递员吗?对方是验了货才签收的,大家心里都明镜似的。

对于轮胎的质量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可让陈老板郁闷的是:买卖双方争论轮胎好不好,跟他一个送快递的有什么关系?

收货方如果觉得有质量问题,那就拒收好了,可对方在没付钱的情况下,把货给扣了,这是不合理的。

陆经理却说自己没有扣,东西都是在的,他只要求卖家出面协商,自己按照市场价买的轮胎,对方却给他发来了翻新胎。

陈先生拨通了卖家电话,让陆经理直接跟卖家彭老板沟通,可陆经理说:自己做不了主,主意还得自己老板拿,让卖家打电话跟他们老板沟通。

彭老板那边更绝,说没什么好沟通的,她让陈老板直接把货拉走:他店里那么多监控,你怕什么?他打你更好!

陈老板和记者都听傻了。

陈老板报了警,但调解结果让他很失望,店家说如果因为他们扣货导致的7000多代收款被扣,他们愿意把轮胎给到陈老板,这个轮胎的归属属于陈老板了。

陈老板认为自己要这个轮胎也没用,这个结果他还是接受不了。

站在陈老板的角度来说,确实很为难,他把货物送到汽修店后,汽修店查验后,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直接拒收就好了。

可对方因为怀疑对方上一批也有质量问题,在没付钱的情况下,直接把货给扣下了,而发货方那边也很强硬,让陈老板直接把轮胎拿走就好了。

货到付款的东西,买家没付钱就没权利扣货,就算货有质量问题,也该由市场监管部门来处理,而不是买家自己扣着不放。

《民法典》第626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汽修店既没签字确认收货,也没付款,货物所有权仍然属于发货方(彭老板),快递公司只是代为保管运输,在这种情况下,汽修店是没有理由扣着货物不放的。

陈老板作为物流承运人,应当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代收货款,如导致货物丢失,他是需要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的。

如果汽修店觉得轮胎有质量问题,可以拒收货物,让快递原路退回,或者通过协商、诉讼解决问题,而不是自己扣着货不放,让陈老板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