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昱晓道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的说法,对“盗摄”定性的误区进行澄清。
“盗摄”,行为本质属于《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复制”。
如若“屏摄”和后续传播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使用,或仅对拍摄画面出于介绍、评论某作品的目的而适当引用,此时对作品的利用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构成合理使用,即使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构成侵权。
卢昱晓道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的说法,对“盗摄”定性的误区进行澄清。
“盗摄”,行为本质属于《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复制”。
如若“屏摄”和后续传播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使用,或仅对拍摄画面出于介绍、评论某作品的目的而适当引用,此时对作品的利用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构成合理使用,即使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