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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无端认为是邻居把药瓶扔在其家门口扎破其摩托车轮胎,与邻居发生争吵后,又

重庆,男子无端认为是邻居把药瓶扔在其家门口扎破其摩托车轮胎,与邻居发生争吵后,又扬言要“收拾”邻居。56岁的付某杵着拐杖,满脸怒气,挥动拳头一拳砸中62岁吴某的左眼眶。

吴某当时觉得左眼剧痛,心里一阵憋屈,想着邻居之间天天见面,没必要动手,便转身准备往自家门市走避开冲突。付某却依旧不依不饶,紧跟上来准备继续追打吴某。

为了防止继续挨打,吴某转身用左手顺势推了付某臂膀一掌。没成想这一推,导致付某重心不稳重重摔倒在地,右胫腓骨上端当场粉碎性骨折。

付某疼得坐在地上大骂,强忍剧痛爬起来继续追赶吴某。吴某的家人熊某见状赶紧出门阻拦,反被付某用拐杖敲打了几下,熊某只好随手抄起院子里的凳子阻挡。

付某此时情绪彻底失控,转身跑回自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扬言要砍死吴某。周围群众眼看情况危急,立刻上前合力抢下付某手中的菜刀,付某和吴某这才停止了争吵并各自报案。

事情闹到这一步,吴某心里十分忐忑。吴某深知以往遇到这种琐碎的邻里冲突,执法人员往往会按照互殴处理。吴某的担忧有着现实的依据。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街坊邻居之间因为乱丢垃圾、停车占道等琐碎杂事引发的肢体冲突层出不穷。基层单位为了尽快平息事端,常常习惯性地对冲突双方均作出同等处罚。

早在2014年,河南省正阳县的杨某因为不满邻居乱倒垃圾,一时冲动将粪便泼向邻居,结果杨某构成了侮辱罪并被法院判处管制。

到了2021年,山东省桓台县也发生过一起张某诉当地公安局的案件。张某看到酒后的顾客刘某打砸桌面便上前制止,刘某动手推搡张某,张某随即扔啤酒瓶反击。

当地公安机关起初就把这起纠纷定性为互殴,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张某极其不服气,认为张某明明是在制止破坏行为,怎会被判定为互殴。

张某一直坚持申诉,直到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明确指出评判冲突不能唯结果论,必须看清楚整个过程里的过错方究竟是谁。

最终法院判定张某属于正当防卫,撤销了公安机关对张某的拘留处罚。

类似处理方式在湖北省京山市也有过先例。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里,详细记录了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案件的具体过程。

当时双方为了邻里的琐碎杂事发生严重争吵,对方先实施不法侵害,余某被迫予以还击。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准确界分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法律界限,认定余某的反击行为合法,最终决定对余某不起诉。这些真实的过往案例,充分展示了处理类似冲突的核心评判标准。

公安部2007年出台的解释文件明文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而采取的制止动作,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020年出台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更是明确要求,区分防卫与互殴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要综合考量冲突的起因、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使用凶器等因素。

视线回到重庆的这起案件。2023年3月29日事发当天,付某与吴某两家斜对街而住,街面本就是一个下坡走向,各种杂物极易滚落,付某便无端怀疑吴某。

警方最初介入调庭失败后,果然按照惯例,以互殴为由对付某和吴某各处以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吴某拿到处罚决定书时,心里觉得异常憋闷。

吴某反复回想事发经过,明明是付某先出言不逊、先动手打人,吴某推开付某纯粹是为了自保。吴某认为吴某往家走的举动足以证明吴某不想惹事生飞,根本没有斗殴的故意。

于是,吴某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庭。

面对法庭的审判,付某坚称付某受了重伤,右腿粉碎性骨折,吴某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吴某则向法官详细陈述了付某无端挑衅以及拿菜刀威胁的整个过程。

经过详细审理,法院在2025年4月15日作出了最终裁决。

法官查明了付某先动手伤人且后续持刀威胁的全过程,认定吴某推开付某的举动完全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殴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依法撤销了警方对吴某的处罚决定。警方随后采纳了法院的审理意见,重新对吴某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付某心有不甘,以第三人的身份继续提起上诉。

付某坚持认为吴某的行为就是互殴,要求法院严惩吴某,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正当防卫的定性。吴某和付某的纠纷最终落幕,吴某的合法防卫权利得到了法庭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