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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浙江瑞安,42岁小学英语老师课间看到1男1女2名6年级学生在教室里打

"离大谱!"浙江瑞安,42岁小学英语老师课间看到1男1女2名6年级学生在教室里打架,便进行劝阻,怎料,女生情绪激动,竟将矛头指向英语老师。

宋女士在当地一所小学教英语,整整教了17年。2026年1月7日课间,宋女士坐在讲台上批改作业,班里一男一女两个六年级学生先是大声争吵,没多久动起手来。

宋女士放下笔走上前,好不容易把两人拉开。两个孩子转身跑到走廊继续吵,宋女士追出去安慰了委屈的男生,想着女生年纪小,没当场批评,便转身回教室。

没过几分钟,走廊里传来一声摔门声,女生气鼓鼓地冲回座位,脸涨得通红。宋女士走过去轻声劝说,女生猛地站起来打了宋女士的手一下,还回怼"就打",扑了上来。

宋女士没忍住,把女生按在桌子上,等女生安静了才松手回讲台。女生又冲上来,被路过的男老师拦下。等男老师离开,女生抓起桌上的镊子,猛地朝宋女士右眼扎了进去,宋女士眼球当场破裂。

宋女士报警后才知道刺伤自己的是一把镊子。

眼睛接连做了两次手术仍未痊愈,还要继续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被诊断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焦虑状态,夜里总是睡不着,一闭眼就是那把镊子扎下来的画面。

警方调查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对不满14周岁的涉事女生不予处罚,只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刑事追诉同样走不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6周岁,涉事女生与这道门槛差了两岁不止。

或许有人会想到,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特定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但这条修正的适用门槛极为严格,须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还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逐案核准追诉。

宋女士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根本够不到这条线,修法在这件事上帮不上忙。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明文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司法实践中早有类似先例:2015年前后,湖南长沙某中学教师李某制止学生斗殴时被推倒,造成腰椎骨折,当地社保部门以"因第三人行为受伤"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李某随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的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互不排斥,最终判决认定为工伤。

宋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劝阻学生打架受伤,情形与此高度吻合,工伤认定这条路完全可以走。

《民法典》第1188条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广州某中学曾有学生持文具划伤同学眼部的案件,法院判决涉事学生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补充责任,总计赔偿约15万元。

宋女士同样可以向涉事女生父母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工伤申请与民事诉讼可同步推进,两者不冲突。

目前,宋女士已就警方不予处罚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如何,工伤认定能否顺利通过,民事赔偿能否落到实处,一切都还悬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