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电影还荒诞!”浙江湖州,一50岁女士子宫癌Ⅲ期被误诊为Ⅰ期,她手术后1个多月,也没拿到“病理检测报告”,把医生问烦了,一口咬定她是Ⅰ期,不用化疗。2个多月后,她才得知是Ⅲ期,癌细胞都扩散了,更离谱的是,医生推荐她吃的15万抗癌药,竟是伪造成肺癌买的,女子吃了药病情更严重了,差点要了她的命!事情败露后,对方求私了,女子讨说法3年,事情一件比一件离谱。
金女士被确诊子宫癌,她虽年过半百了,但还算年轻,就得了这种病,内心痛苦不堪。
可她万万没想到,她求医问药的过程,简直比电影还荒诞。
她却在鬼门关前,因为医疗系统的种种乱象,结结实实地“死里逃生”了一回。
金女士在杭州某知名大医院做完子宫癌手术,医生拍胸脯说是Ⅰ期,也就是早期,切了就没事,不用化疗。
金女士如释重负,觉得自己太幸运了,不用受化疗之苦,还能健康的帮即将生娃的女儿带带孩子,享受天伦之乐。
可作为一个病人,金女士等了一个多月,都见不到正式的病理报告。
她心里犯嘀咕,跑去问了好几次,结果主治医生被问烦了。
医生直接把她顶了回去,让她别瞎操心,也把心放肚子里,她的病就是Ⅰ期,手术切除的很干净,也不用化疗,有事医院会给她打电话。
谁能想到,等她因女儿待产去医院看望,再去查时,报告终于出来了,白纸黑字写着“Ⅲ期”。
这两个数字的差别,就是生与死的距离:Ⅰ期是癌细胞还在子宫里,Ⅲ期说明已经扩散了。
这种分期误诊直接导致金女士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紧接着,化疗科医生开始推荐一种自费要15万的进口药。
当时金女士心疼钱不想用,医生就给她丈夫和怀孕的女儿打电话,说这药是用来“救命”的。
家里人哪听得了这个?东拼西凑把钱备齐了。
可奇怪的事接踵而至,金女士一用这种药,身体就开始剧烈反抗。
6月大伏天,她冷得要盖大被子,咳得腰都直不起来,甚至查出了严重的肺炎和低钾血症。
她求助医生想找专家会诊,得到的答复却是“没时间”。
直到她撑不住去了上海找专家,才被点破:这药根本不适合她的病情。
停药后,那些奇怪的症状立刻就消失了。
金女士气不过,想去打官司讨公道,结果在查证据时发现了更离谱的事。
为了让她能买到药并申请赠药,她的诊断证明竟然被人偷梁换柱,子宫癌硬生生被改成了“肺癌”,上面还盖着医院的公章。
面对质疑,医药代表承认是自己为了跑业务私自造假,想赔几万块钱私了。
而相关部门给出的回复也让人心寒,由于医院电子系统里没发现篡改痕迹,就认定医院没造假;至于医生开药,也被解释为“特殊情况下的探索”。
金女士至今还留着一包药,那是她第一次化疗时,护士忘在储物柜里没给她的。
护士当时随口说是“护胃的”,可金女士后来一查,里面全是抗癌和护肝的重要药物。
这一连串的疏忽、误诊、造假和推诿,把一个原本对医生充满信任的病人,逼成了奔波三年的维 权者。
她坚持不私了,就想要个说法。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存在癌症分期误诊、延迟出具病理报告、违规开具不适宜药物、篡改诊断证明等行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推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金女士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服用错误药物加重病情,侵害她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人员造假还需承担相应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