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女子从酒吧出来后,转身进入街边一间燃气锅炉房,在里面待了13分钟后出来,不料,18分钟后,女子再次从酒吧出来进入该锅炉房,15小时后女子被物业人员发现,死在锅炉房内,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全身烧伤面积达70%。家属悲痛欲绝,认为物业和开发商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索赔56万余元,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2025年1月3日凌晨,胡某乙骑着电动车走进了阿克苏当地的一家酒吧。
凌晨2点04分,她从酒吧出来,随手推开了街边一间燃气锅炉房的门走了进去。这个锅炉房空间特别小,锅炉到门之间只能坐下一个人,她在里面待了大概13分钟,又走了出来,返回了酒吧。
谁也没想到,仅仅18分钟后,她又一次从酒吧出来,径直走向了那间锅炉房,推门进去后关上了门,这一次,她再也没有走出来。
当天下午5点43分,物业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锅炉房的门缝里冒出黑烟,赶紧开门查看,眼前的景象让他们吓傻了:胡某乙侧躺在地上,双手僵硬,上身没有衣物,下半身的衣服全被烧焦了,颈部还挂着烧焦的纤维。
经过鉴定,她全身70%的皮肤被烧伤,但真正的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锅炉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在密闭的小空间里要了她的命。
事发后,胡某乙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女儿大概率是酒后神志不清,把锅炉房当成了厕所误入其中,于是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56万余元。
家属觉得,锅炉房的门没上锁,外面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物业长达15个小时没发现异常,管理上有重大问题。
可物业公司却喊冤,他们说锅炉房是设备专用区域,不是公共场所,平时会定期巡检,是死者自己两次擅自闯入,她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开发商也表示,这个项目早在2019年就已经竣工验收,并且移交给了物业公司管理,自己既没有管理义务,也没有侵权行为,不该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燃气锅炉房属于高风险场所,物业理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还要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但这个锅炉房门没锁、没标志,还15个小时没人巡查,管理上确实有明显疏漏。
而死者胡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次进入锅炉房,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自身也有重大过错。
开发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锅炉房存在设计或质量问题,且早已移交物业,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胡某乙的父母赔偿28.6万元,剩下70%的责任由死者自行承担。
判决出来后,家属和物业公司都不服气,双双提起了上诉。
家属觉得物业的责任比例太低,赔偿标准也不对;物业公司则坚持自己没有责任,不该赔钱。
直到2026年5月15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有人说:“自己喝多了乱闯危险地方,凭啥让物业赔这么多?要是每个人都这样,以后谁还敢管物业!”
也有网友表示:“物业确实有问题,锅炉房这么危险的地方,门不上锁也没警示牌,万一不是她,是小孩进去了怎么办?”
其实看完整个事件,我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实在让人惋惜。但这件事里,物业和死者都有问题,不能简单地说谁全对谁全错。
从死者这边来说,喝酒本身就容易让人神志不清,两次闯进陌生的锅炉房,完全没考虑到危险,成年人该有的安全意识一点都没体现出来,这也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很多人总觉得“意外离自己很远”,可就是这种侥幸心理,才会让小疏忽变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再看物业这边,锅炉房是高风险场所,门不上锁、没警示牌,还长时间不巡查,管理上的漏洞确实太大了。
物业收了业主的物业费,就该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连基本的安全防护都没做好,出了事担责也是应该的。
说到底,这件事给所有人都敲了个警钟:对个人来说,不管什么时候,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尤其是喝酒之后,更要保持清醒,别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对物业这类管理者来说,不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该做的安全措施一点都不能少,不然真出了事,谁也跑不掉。生命只有一次,别等失去了才追悔莫及。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物业公司是锅炉房的管理者,锅炉房属高风险场所,物业却不上锁、无警示标志,15小时未巡查,明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死者两次擅自闯入,自身有重大过错,可减轻物业责任,所以,法院判物业承担30%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