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4名未成年人背着父母交友,在一名27岁男子的带领下,来到水库游泳。结果,其中两个女孩(亲姐妹)因不会游泳,最终不幸溺水身亡。事后,这名男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4年。可是,痛失女儿的父亲怎么也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他又一纸诉状将男子、水库电站及水库经营者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70万余元。最终,法院认为水库钓鱼及经营者不担责,男子承担70%的责任,仅需赔偿丧葬费91992.6元。
这是南方都市报发布的一则让人痛心的案例。
2024年6月份,伍美、伍丽(化名)两姐妹和27岁的男子潘某相识,并加了微信,平时她们经常聊天,也会约着一起出门玩。
2024年7月23日这天下午,潘某约伍美、伍丽及另外两个未成年人前往当地的一处水库游泳。
在此过程中,潘某知道这四个孩子都不会游泳,但他没有带任何救生用品。
结果,悲剧发生了,4个孩子在嬉戏中被潘某逼至深水区。
由于她们根本不会游泳,很快就陷入了溺水的境地。
潘某见状,马上进行施救,但他只把钟某救了上来,再回去救另外两个孩子时,体力跟不上,没能救成。
最终,15岁的伍没、13岁的伍丽,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认定潘某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
孩子的父亲伍某是单亲爸爸,一下子失去两个女儿,心里极度痛苦。
随后,他把又潘某、水库电站以及经营者朱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在内,共计270万余元。
1、潘某无疑要承担主责。
他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4个孩子均为未成年人,他在没有经过孩子父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4人带出。
并明知4人不会游泳,还带他们去危险的野外水库,且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结果酿成这样的悲剧,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2、伍某承担次要责任。
他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也系监护人。
正是因为他平时对孩子缺少安全管教,看管不到位,才导致孩子跑到外面和潘某游泳。
伍某本人存在监护失职,也需要为此负责。
3、法院经综合审理认定,由潘某对两个女孩的溺亡结果承担70%的责任,而伍某本人则承担30%的责任。
至于水库电站和经营者,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具体的赔偿金的上: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 :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据此,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只支持赔偿丧葬费这类实际的物质损失,而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由潘某向伍某赔偿丧葬费91992.6元,至于其他赔偿请求,则予以驳回。
伍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当然,我们对两个孩子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发生这样的事,我认为也无疑是给各位父母提了个醒,孩子的平安成长,有赖于监护人的呵护与管教。
孩子年纪小,防备心不足,不谙世事,监护人及家属平日里一定要多提醒、多讲讲安全常识,尽量要看管好孩子,切莫因一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