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北京密云,一女子在商场将一辆没有上锁的自行车骑回家后,警方随即找上门来,以女子构成盗窃,对她处以5日拘留。而后,女子不服,直言她这是临时借用,不算偷,遂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警方:“车都藏到卧室了,还不算偷?”
据红星新闻报道,事发当天,女子李某在一家商场购完物后,便准备骑共享单车回家。
她来到停车场后,找寻代步车辆时。无意间看到一辆没有上锁的私人自行车,四下观望无人后,她便直接将车子骑回了家。
当车主发现车子丢失后,便立刻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快速找到李某,在李某家中卧室发现了车辆。
随后,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李某作出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对此,李某十分不服,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庭审中,李某和辩护律师给出了以下辩解:
1. 李某只是临时想借用车辆,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想法;
2. 涉案的自行车当时没有上锁,李某误以为是无主物、废弃共享单车;
3. 警方价格认定文书没有签字签章,程序违法,且车辆价值不足50元,违法轻微,不应该被处罚。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警方对李某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谓盗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
1、车辆停放在商场停车场,属于他人合法私有财产,即便车主忘记上锁,也不属于无主物,或者是遗弃物品。
2、李某明知车辆不属于自己,依旧将车辆骑走并藏匿在家中卧室,事后也从未主动寻找车主、归还车辆。
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3、至于价格认定文书有无签字签章,警方可进行补正,不影响李某行为违法性。
再者来说,治安处罚不看价值大小,只要是故意盗窃他人财物,哪怕只偷1块钱,也可进行处罚。
综上,李某的说法和辩解完全站不住脚,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总的来说,偷就是偷,在事实面前,无可抵赖。
其实,生活也有很多像李某爱占些便宜又心存侥幸的人,他们总觉得东西不值钱、主人没留意,顺手拿走无伤大雅。
但要知道的是,贪小便宜吃大亏,一时的贪心,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