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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个小伙子在网上预约了按摩服务,如约来到了这家足浴店。半个小时后,按摩结束

北京,有个小伙子在网上预约了按摩服务,如约来到了这家足浴店。半个小时后,按摩结束了,女技师说,让小伙子再消费700元,帮忙冲业绩。小伙子心想,反正以后还要来按摩的,就真的转账了700元。谁知道,刚离开没多久,办案人员就找到了小伙子,认定他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小伙子坚定否认,只是充值,并没有发生关系。没想到,办案人员拿出了10份证词,都证明小伙子享受了不法的服务......

接着,办案人员就对小伙子处以了为期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小伙子不服气,准备上诉。

(本案例参考于:裁判文书网)

家住北京的小伙子黑某,平时很喜欢做按摩,到养生馆之后,就会充值,因为消费的频次比较多,充值的优惠力度比较大。

这一天,黑某又在网上下了订单,准备来养生馆做按摩,当天是女技师熊某接待了黑某。

说到熊某,跟黑某相识了也有好多年了,黑某每次过来,几乎也都会找熊某来做服务。

所以说,事发这一天,黑某仍然是接受了熊某的服务,前后大概服务的时长为30分钟。

按摩结束之后,黑某表示,他还有事,就先离开了。

熊某这个时候则喊住了黑某,说最近自己业绩不好,就让黑某再充值700元,可以给自己冲冲业绩。

毕竟相识了也有5年多了,黑某自然很大方,直接就转账了700元,来抵她这个月的业绩了。

随后没多久,黑某就离开了养生馆。

谁知道,到下午的时候,办案人员却找到了黑某,认定他今天上午在养生馆里做出了违法的事情。

听到这话,黑某大声喊冤枉,表示那700元只是个充值的费用,并非对价,自己也没有做违法的事情。

谁知道,办案人员却拿出了10份证词,这些证词,都证明黑某当天,确实做出了违法的行为。

10份证词,包括店内的服务员,甚至还有女技师熊某,都记录了真实的询问笔录,表示:黑某那一天,确实在店里做了不该做的事情。

据此,办案人员依法对黑某处以了5天的行政拘留;对熊某处以了10天的行政拘留。

但是,黑某认为证据不足,出来之后,第一时间就把办案人员给告了,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行政处罚。

那么,相关部门究竟会认同哪一方的说法呢?

在庭审的时候,办案人员提交了超过30份的证据,包括事发房间里的一些生物痕迹、纸巾等。

另外,办案人员也把10份证人的证言,证词里面,全都指认:黑某当天,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所谓的700元充值费用,就是他说谎的幌子。

证人包含:店内的服务人员、以及女技师熊某。

其中,熊某的证言更为详细,熊某表示,案发这一天,黑某除了正常的按摩之外,另外还支付了498元的服务费用,之后又付费202元,加价完成了相应的服务。而所谓的服务,就是男女之间的事情。

确定事实之后,熊某将转账记录,二人的聊天记录,口供记录等等,都提交给了工作人员;其他的服务员,也都作证,并且提交证据。

事实依据均属实,办案人员依法作出处罚,还另外处以罚金1900元,经过审核认定,办案人员的流程合法,且证据充分,适用于法律。据此,驳回了黑某的全部诉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相关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的时候,对于没有本人陈述,但是有其他证人、证言、证词、证据存在,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因此,办案人员对于黑某的处罚,是在有女技师、足疗店店员的证言、黑某的转账记录证明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

虽然黑某极力辩驳,他又没法子举证,可以认定黑某的违法事实清楚,他的惩罚也是落到了实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判定男女合意的事实,孤证不能成为关键证据,不能定罪。

但是本案,已经并非孤证,而是完整的证据链,三大法定要件均存在。

第一是,主观合意,两个人都达成一致。这个女技师熊某做出了答复,二人还有聊天记录佐证。

第二是,对价给付,完成了转账。这个也有证明,二人之间有转账记录存在。

第三是,没有感情基础,但是却发生了行为。虽然男子极力辩驳,女技师却佐证了,二人就是有发生。

所以,办案人员掌握了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合法给以处罚。

信源: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人间赶路人
人间赶路人 19
2026-05-31 10:47
黑熊交易
用户23xxx62
用户23xxx62 5
2026-05-31 12:40
生物痕迹纸巾做做鉴定

小明 回复 05-31 16:05
这才是关键

前辈
前辈 3
2026-05-31 12:41
服务员都知道?
080285
080285 3
2026-05-31 11:43
不合理
飞龙在天
飞龙在天 1
2026-05-31 12:36
不要狡辩了,就问一下700元钱是什么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