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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沧州一家加油站发生离奇逃单事件。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奥迪开进站内,车上两个

近日河北沧州一家加油站发生离奇逃单事件。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奥迪开进站内,车上两个男人配合得挺默契,一个下车进小卖部买烟,掏的是现金,全程没碰手机。工作人员把油加满,油费459元,正准备收钱,司机踩一脚油门直接开走了,工作人员回头一看,车已经没影。事后调监控,越看越觉得这事不对,这哪是忘了付钱,分明是提前谋划好的。目前站点已报警,警方调取监控展开追查。

事情发生在5月31日晚上9点。那辆无牌奥迪进站,工作人员照常走上去服务,打开油盖开始加油。这时候副驾位置下来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直接走进旁边小卖部买烟,付钱用现金。

他出来回到车里的时候,油正好加完。

工作人员放好加油枪,等着对方下来结账。司机没有下车的意思,副驾的人也没有任何付款动作,车子直接发动开走了。

工作人员当时没反应过来,转眼车子不见了,459块钱的油就这么没了。

事后把几个细节摆在一起,这件事的性质就很清楚。车没有牌照,监控拍不到车牌;买烟全程用现金,不留任何电子支付记录;两人分工,一个制造正常消费的假象,一个坐在车里等着跑路。单独看哪一条都能说是巧合,三条放在一起,这就不是偶然了。

这年头年轻人出门基本不带现金,手机扫一下什么都解决了。这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专门用现金消费,工作人员事后才意识到这一点,越想越觉得这是对方故意的。

加油站的人说,这几个人长相、穿着都不差,开的还是奥迪,搁一般情况下谁也想不到他们会这么干。

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的性质不复杂。车开进加油站、工作人员开始加油,双方就已经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这是《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油加完不付钱、开车跑路,性质上是违约,同时也是不当得利,白拿了人家459块钱的油,没有合法依据。

459块钱没到刑事追诉的门槛,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可以处拘留和罚款。

这件事里,当事人开无牌车、全程现金、多人配合,主观上就是奔着不给钱去的,属于情节较重,警方处理时可以从重。

工作人员事后提到,这笔钱追不回来可能得自己垫付,这个担心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清楚,只有员工本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才需要赔偿。

加油员正常服务、正常等收款,对方突然踩油门跑路,这不是加油员的过错,不能要求一线员工个人全额赔付,这459元属于加油站经营层面的风险损失,应由经营方自行承担。

事情传开之后,网上讨论挺热闹。有人建议加油站在出口装阻拦设施,付款后再放行。

这个思路有道理,但也有人觉得这种事概率太低,为了防极少数人,让所有正常司机多走一道程序,体验变差,生意也跟着受影响,防骗的成本不应该让守规矩的人来承担。

两种说法各有各的道理,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用无牌车、全程现金、两人配合,为的是459块钱的油费,结果换来警方立案、监控曝光、全网传播。

这笔账算下来,当事人肯定是亏的。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取监控追查当事人。这种有预谋的行为,一旦查实,行政拘留和罚款是逃不掉的,459块钱的油费也得全额补上。

你觉得,这俩人最后会被找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