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6〕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基本信息
- 通过:2025-12-04(最高法)、2025-12-19(最高检)
- 施行:2026-05-22
- 性质:专门细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刑诉法第291条及以下)的适用规则
二、适用案件范围(三类)
1. 贪污贿赂犯罪(刑法第八章及按第八章定罪的)
2.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最高检核准)
3. 严重恐怖活动犯罪(最高检核准)
要点:
- 数罪中部分符合即可对该部分缺席审判
- 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在境外,可对该部分人缺席审判
三、起诉与受理(检察院→法院)
检察院起诉须写明:
- 被告人在境外、住址、联系方式、通缉/红通情况
- 近亲属信息
- 犯罪事实、证据、违法所得清单
法院处理:
-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受理
- 不属于范围/无管辖权:退回
- 材料不全:30日内补送,逾期退回
四、送达(境外被告人)
可通过:
- 国际条约/外交协助、使领馆送达
- 邮寄(满3个月视为送达)、传真/邮件/通讯软件
- 穷尽方式仍无法送达:公告送达
五、辩护与近亲属参与
- 被告人/近亲属可委托1–2名辩护人
- 无委托: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指派律师
- 近亲属可申请参加诉讼:发表意见、举证、辩论、上诉
六、审理与裁判
- 有罪判决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被告人到案:终止缺席审理,重新审理
- 判决生效后到案:可在10日内提异议,原裁判撤销、重审
七、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系
- 符合条件可直接缺席审判+一并处置财产,不必先走没收程序
- 已走没收程序的,仍可再启动缺席审判并处理剩余财产
八、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缺席审理(第296条)
- 定义:无受审能力、无法出庭
- 恢复能力:审理中恢复→转普通程序;生效后恢复并提异议→撤销重审
九、核心一句话总结
法释〔2026〕11号是首部专门规范外逃贪官、国安、恐怖案件的刑事缺席审判细则,明确范围、受理、送达、辩护、审理、到案后重审、财产处置等全流程规则,2026-05-22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