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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绝户!”湖南,12岁孩子一夜之间失去了父母和姐姐,留下存款等合计100多万元

“吃绝户!”湖南,12岁孩子一夜之间失去了父母和姐姐,留下存款等合计100多万元。亲叔叔主动站出来当监护人,亲戚们都松了口气。可谁能想到,这位叔叔转头就把孩子名下的钱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四年里取走150万余元,真正花在孩子身上的不到10万。孩子长大后,想查查父母给自己留了多少钱,才发现卡里几乎空了。无奈之下,孩子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叔叔侵占,要求退还款项。法院这样判。

据悉,2019年1月17日,某地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碎的意外,12岁的吴某乙(化名),还在上初中的年纪,一夜之间失去了父亲、母亲和姐姐。三个至亲,在同一天走了。

这时候,孩子的叔叔吴某甲站了出来。

2019年1月25日,距离那场意外才过去8天,吴某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请,要求担任侄女吴某乙的监护人。

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吴某甲可以担任吴某乙的监护人,接管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财产。

​​吴某甲成为监护人后,给吴某乙开了一个银行账户,然后把孩子父母、姐姐生前的存款、意外伤害险赔付金、各种救助金,全部归拢到这个账户里。

这个操作本身没有错,吴某乙还小,其父母留下的遗产,确实需要有人代为管理。

然而,关键隐患是,银行卡和密码,全部由吴某甲一个人掌控。

起初,吴某甲还算规矩,对吴某乙的财产并没有什么过分的行动,但之后就变味了。

2020年4月12日,吴某甲第一次从侄女的账户里取钱。

这一天就像打开了一个开关,之后一直到2024年3月23日,他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前前后后从账户里拿走了150多万元。

这说明,吴某甲平均每年支取37.5万,每个月3万多。

一个12岁的小孩,再怎么花,一个月能花多少?吃食堂、穿校服、住叔叔家,正常开支能有多少?

经核算,扣除掉吴某乙合理的生活、教育等正常开支后,剩下的窟窿是140万。

​​也就是说,140万,被叔叔吴某甲揣进了自己兜里。

很快,吴某乙16岁,对很多事情有了更多认识,无意中发现叔叔吴某甲有一些异常行为,怀疑其动了自己账户中的钱。

于是,吴某乙要求查看自己的银行账户,叔叔支支吾吾拿不出来。

吴某乙没有放弃,通过一定途径,查到了自己的银行流水,发现账户的钱已经被掏空,而转走的钱,全部流入了叔叔的账户。

​​吴某乙找到叔叔沟通退还款项事宜,但遭到拒绝,协商不成。

无奈之下,吴某乙选择了法律途径,提起了自诉。

有人说,这叔叔哪是监护人,简直是“吞金兽”。孩子爹妈在天上看着,心都得碎成八瓣。这个叔叔不讲亲情,必须严惩。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吴某甲经申请成为自诉人吴某乙的监护人,其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财产权益,且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吴某甲为吴某乙开设银行账户并代管银行卡及密码,将吴某乙父母、姐姐遗留的存款、保险赔款、救助金等归集于该账户,由此对上述款项形成合法代管状态,理应妥善保管。

然而,吴某甲在四年间通过取现、转账方式从该账户累计支取资金150万余元,扣除已查证属实的吴某乙正常生活、教育开支外,剩余140万余元被吴某甲占有且不能说明系为被监护人利益所支出,其行为已超越监护权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转为己有。

关键是,自诉人吴某乙发现资金被侵占后曾向吴某甲主张返还,吴某甲未能退还;至审理阶段虽退赔部分经济损失,但绝大部分仍未能退赔,且其退赔发生于自诉启动及司法介入之后,不具有主动、及时、彻底退还之情节。

​​结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地区司法文件,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为10万元以上。

就本案而言,本案非法占有数额高达140万余元,远超数额巨大的起刑点,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在“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法院认为,吴某甲构成侵占罪,不过,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阶段退赔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以侵占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继续退赔剩余经济损失。

有人说,别光骂叔叔,四年时间,一百多万从孩子账户里转走,银行没人觉得异常?社区没人过问?学校老师也没发现孩子过得不对劲?监护权给了就给了,后续谁盯着?

从法律角度,结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吴某乙的其他亲属或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如发现吴某甲有侵害吴某乙权益时,依法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