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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21岁男子谈到了个年纪很轻的女友,对方才15岁。俩人恋爱了9年,期间多次

山东,一21岁男子谈到了个年纪很轻的女友,对方才15岁。俩人恋爱了9年,期间多次发生了关系,男子也很大方,承担了全部的生活开销,并且给女友转账40多万元,谁知道最后小女友还是提出了分手。想起这么多年来也花了不少钱,男子不服气,要求女友还钱,女友不肯,男子就把她给告了,要她返还40万元。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个成年男子成某21岁,谈到了个年轻的女友王某,才15岁。二人感觉性格比较合适,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要说这个成某也挺有钱的,恋爱之后,承诺他这边会承担开销,也就是说女友要啥他都可以满足。

成某确实不是口头上说说,恋爱之后,还真的就养着王某,女友要啥他就给啥,不是转账,就是帮助付钱,看着也是真心的。

每次转账给王某,几乎就是几十、几百的这样转,上千的不多,但是加起来,积少成多,恋爱期间,成某竟然给女友转账了有40多万。

两个人恋爱期间,是真的很甜蜜,成某跟女友感情非常好,你侬我侬的,两个人也经常住在一起,发生点关系,这些也都是常事。

谁知道,9年之后,二人情感逐渐淡化,女友感觉,当初的激情似乎也快没了。

最终,两个人也就分手了,小女友头也不回的走了。

分手之后,成某还没从情感的空虚里走出来呢,就看到女友王某立刻跟别的男人订婚了!

得知这个消息后,成某无法接受,要知道,这个小女友可是吃他的,喝他的,养了她这么多年啊。

如今,刚分手,就跟别人好了,这个王某,难道对于自己,真的一点情分都不留恋吗?

想到这里,成某越想越生气,就把这些年的付出捋清楚,准备去找小女友要钱。没想到王某直接说:我不会退还的,都是你心甘情愿的恋爱开销。

提到说恋爱开销,成某也长了个心眼。

成某知道,这些年不少人因为恋爱开销的事情闹上了庭审,但是恋爱开销属于自愿赠与,最后都不会退还的。

所以成某表示,这些钱,都是他以缔结结婚作为前提的赠与,算是彩礼钱,到最后两个人也没有结婚,所以这些钱都是要退还的。

然而相关部门在审定的时候发现,这些都是小额的转账啊,几十的,几百的,上千的一共也就10笔,所以说,这个根本不可能作为彩礼钱。

彩礼钱,起码也得是大额的转账,所以不具备彩礼钱一次性支付、较为大额的特点。

总之,就本案来看,9年内,成某多次的给女友转账小额的钱款,这些钱只能说是为了表达,或者增进二人日常的感情消费,根本没法定为彩礼的。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认定的呢?

第一、两个人恋爱的时候,男方才成年,女方才15岁,女孩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阅历、经验都不足,所以对于男方一方的说辞不可采信。

第二、男方自己也承诺,要跟女孩谈恋爱,会给钱,具有引导的行为,恋爱的同时给钱,所以并非无条件的赠与。

第三、成某自己也存在重大过错,因为对方涉及是未成年人倾斜保护原则,最后酌情退还10%。

因为其中有几笔超出2000元的转账,大概10多次,加起来合计4.1万多,所以做出了这方面的考量。

最后,判定下来了,女孩王某酌情返还4.1万元给到成某。

如果一开始王某的家属追究起来,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罪。

《刑法》第 236 条规定,利用金钱引导未成年女子发生亲密的行为,可能会认定为侵犯罪,还会从重处罚。

案件中的女孩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未成年,对于事情不具备认知能力,而且男子还说养她,转账等,可能存在诱导的嫌疑,追究必担责。

最高法《关于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使用金钱作为引导,跟未成年人发生亲密的关系,依法要被严惩。

所以说,如果当时王某的家属追究,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依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 657条、第658 条规定,恋爱期间的赠与完成后,原则上不可撤销,公益或者道德义务赠与除外。另外,法律也会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政策会做出倾斜,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综合而言,本案件中的男子,依照法律他要被追责,另外未成年女友,反而会获得更多的保障权益。

对于此案,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