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湖南,一男子到车行买小电驴,刚准备坐上试驾,谁承想,没控制好车把,一下子把路过的行人撞到了!这一撞,罪过大了!
据了解,这天,蒋先生来到老朋友开的电动车行,准备买辆电动自行车。经过朋友同意,准备在购买前先试试电驴的“马力”。
于是,朋友给蒋先生把电动车推到车行门口的行人走道上,蒋先生从朋友手中接过车把,准备跨上电动车试驾。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在交接车子的时候,蒋先生右手刚握上车把就下意识地扭动把手,猛地启动了车子,电动车随即快速向前俯冲。
蒋先生和朋友都有些没反应过来,还没有意识到要赶紧把车子把控住。电动车不受控制的开动,随即快速前进,直接撞倒了刚好经过的年轻男子!
男子被撞到的时候,还处于懵圈的状态。他只记得,刚才自己还正常的走在路上,看见前面人行道上有俩人在摆弄电动车。
自己刚走近,正巧想扭头看个热闹,谁料突然冲出来一辆电动车想撞自己!男子事后想起来,跟“天上掉馅饼”似的,这奇葩事说出去都没人信吧!
男子就这么被突然撞了个四脚朝天!关键是,男子反应过来后,浑身无力,根本爬不起来,只有剧烈得疼!
随后,男子被蒋先生他们送去了医院。没想到的是,如此小小的一撞,直接把在场的各位都撞傻眼了!
经鉴定,男子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九级伤残;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十级伤残!
男子被送进医院以后,前后一共住了23天,医疗费共计4万多元!
男子真是气不打一处来,自己平白无故走在路上被人撞了不说,还在医院躺了一个月,这找谁说理去?
一怒之下,男子把车行老板和蒋先生一块告上了法庭,要求俩人给他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治疗费等等各项损失。
一共告了16万!这下,蒋先生和朋友更傻眼了,俩人确实没想到能发生这样的事情。简直是万分之一的概率!
但是,既然发生了,本着友好解决的态度,多少给点补偿理所当然!但是,真没想到男子要这么多钱啊!
车行老板随即表示,自己没有过错,是因为蒋先生操作不当,才把男子撞伤的!好嘛,错不错的先糊弄了事,把自己摘出去最重要。
蒋先生听到,气得半死,果然是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是自己是买车的,也是自己提出试驾的,这憋屈气,难道只能自己受着?
经法院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理所当然。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如果难以认定责任,那么平均承担责任。
这个案子,是老板和蒋先生在交接电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了这起意外事故。实际上,两个人都很难说是完全一点错没有。
对于车行老板而言,他是店长,完全熟悉这辆电动车的性能,并且对门店周围环境很熟悉。
老板在给蒋先生交接车子的时候,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醒蒋先生注意路边来往的行人,不要发生磕碰,最大程度保障试驾的服务,达到充分安全。
但是呢,老板没有将电动车开关关闭之后再交接,也没有提醒蒋先生注意路边来人。就这样,车子没有停稳,就草率交接。
那么对于蒋先生来说,他作为想要买车的试驾人,理应在试驾时观察周围环境。并且,正是因为自己接过手时操作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
那么,两人其实都存在侵权行为,由此造成了男子损伤的结果。因此,经过综合评定,认定了蒋先生承担60%的责任,车行老板承担40%的责任。
这下,俩人都不用争论到底是谁的责任了,这16万,两个人都得出一部分!
对于这个判决,你有什么想法呢?
这些年来,电动车因为省时省力,受到了广大群众的青睐。但是,我们不能光看优点而忽视风险。
电动车确实是好东西,但在骑电动车,我们一定要做到谨慎注意。在试驾的时候,切勿掉以轻心,忽视试驾环境。
在上路的时候,也不要因为一时追求迅猛而忽视自己和他人安危,如果真的造成了意外,最大的受害者,就是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