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东要求两女租客无条件配合看房,经常没有通知就安排男性晚上上门。女租客认为她们租约还没有到期,没有义务配合,担心扣除押金,不得已妥协。因工作外出,有一次没有及时到场,被租客当场辱骂,并威胁扣除押金。退租后,押金至今被扣留,女租客打算走法律途径维权。
祝女士是江苏人,单身,在上海打工,准备在单位附近租一套房。正巧遇上了同样打算租房的小王,也是单身女性。
两人发现还比较聊得来,就打算合租一套两居室。最终,他们用2500元租了一套房子住在一起。
按照合约,今年4月30日租约到期,她们俩合计着再换一套房,就在4月中旬联系了房东,说明了退租的意向。
房东同意她们退租,但提出要求,让他们无条件配合看房,以便她们搬走后房屋能快速租出去。
祝女士和小王合计了一下,她们日常都有工作,如果在工作期间房东带人来看房,可能赶不回来。
而且她们是两个女生,如果晚上太晚了也过来看房,她们的安全也会受到影响。
本来想拒绝房东,但转念一想,如果她们拒绝,押金还在房东手里,万一房东借此扣掉押金,那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两人想来想去,决定跟房东谈谈条件。她们提出,20日以后可以配合房东看房,但带人来之前,房东需要提前通知她们,而且晚上尽量不要带人上门。
听完她们的要求,房东直接拒绝,从20日开始就大量安排看房,每天至少带两三波人前来,而且事先没有通知,快到了才打电话给她们,让她们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赶回来。
即便是晚上,也会安排陌生男性上门看房,完全不顾祝女士和小王的想法和感受。
短短几天,祝女士和小王的节奏彻底被打乱,每天除了上班,还有来回奔波,晚上也不敢放松休息,在家里也要穿戴整齐,就担心突然被陌生人闯入。
为此,她们多次找房东沟通,让带人来之前提前说一下,省的她们临时往回赶。房东却说如果不想来回跑,她们就把钥匙放在门口。
考虑到自身安全,她们拒绝了房东放钥匙的提议,为了能顺利退回押金,她们一忍再忍。
但尽管她们一再妥协,矛盾还是爆发了。
23日,祝女士和小王都因为工作外出,没有接听到房东电话,及时赶回,因此耽误了看房。
事后想跟房东解释,却被房东一顿指责和谩骂,扬言要扣除她们押金。
直到30日祝女士和小王退租,她们和房东的矛盾一直没有缓和。退租后,她们多次讨要押金,都被房东拒绝,最后干脆拉黑了她们的联系方式。
祝女士和小王见无法协商,已经准备走法律途径。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房东要带人看房,需要与祝女士和小王进行协商,而不是硬性的通知和强制要求,看房的时间、方式,都需要双方商量,房东无权强制要求。
看房期间,房东不能妨碍祝女士和小王的正常生活,每天带两三波人上门、不提前通知、安排晚上上门、强迫租客临时赶回,这都不是祝女士和小王的义务。
祝女士和小王的租房协议中没有“必须配合看房”,她们有权拒绝房东的任何看房要求。
《住房租赁条例》第10条,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
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祝女士和小王的租房协议中没有“不配合看房可以扣押金”的约定,房东就没有权利扣处押金。
根据相关条文,配合看房不是祝女士和小王的法定义务, 房东以扣除押金为要挟,强迫祝女士和小王接受不合理要求,属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
所以,即便协议里写了“租客需配合看房,否则扣押金”类似的条款,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房东想尽快租出去,赚取更多收益,这可以理解;祝女士和小王已经同意配合,出去安全考虑提出条件,也合情合理。
但像房东这样不尊重、不商量、威胁辱骂、甚至拉黑对方,不仅不符合法律规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对此,家人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