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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位后反悔,称车位归全体业主,松江法院:驳回

家住小昆山镇某小区的谢先生购置车位后反悔,主张案涉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遂诉至法院。6月11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在位于佘山镇佘北党群服务中心的物业纠纷联合巡回审判站,公开审结该起车位权属纠纷案件,认为案涉车位为产权车位,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最终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请。

车位纠纷庭审现场

案涉地下车位于2019年1月3日初始登记在该小区开发商名下。2020年5月29日,谢先生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车位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谢先生支付了价款,开发商交付了案涉车位。然而,谢先生突然认为涉案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地下车位的出售合同、开发商返还其购买车位7万元等诉求。对此,开发商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法庭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区的案涉车位是否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被告出售涉案车位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以及,原告要求解除车位出售合同、退款、注销产权变更登记及赔偿损失应否获得支持。

“小区车位一般分为三种,即产权车位、公共区域车位、人防车位。”承办法官聂文翊解释道。产权车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出售给小区业主,之后变更所有权,登记到业主名下。

“案涉车位是一个产权车位,开发商通过买卖的方式,合法有效地变更到了业主的名下,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聂文翊表示。最终,法院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陈菲茜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