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哪怕是枕边人照样构成强奸!河北一男子仗着地下情人的身份,硬生生把自己送进了大牢,这究竟怎么回事?
康某同少妇暗度陈仓,频频背着伴侣开房寻欢。日子一长,他心思长歪,把随叫随到当成理所应当。偏偏那次约会撞上女方生理期,少妇身体虚弱一口回绝。康某欲火焚身,把抗拒当调情,强行扑上去。少妇拼命推搡,他反倒越战越勇。厮打中,少妇指甲狠狠划过他脖颈、胸口、手背,条条血道子触目惊心。康某彻底急眼,拳脚相加,把少妇揍得浑身是伤。完事后做贼心虚,他硬拽掉少妇的电话卡,掐断对方求救的门路。
带着一身青紫怎么见人?少妇越想越气,直奔警局控告强奸。康某落网还犯着糊涂,满脑子觉得你情我愿顶多算道德瑕疵。审讯室里他竹筒倒豆子,连女方阴道流血仍遭强行侵犯、施暴殴打、拔卡阻救这些情节全交代了。
警方一查,伤情鉴定、伤痕照片、受害者陈述严丝合缝,报案节点更是分秒不差。一审法院依法审查,女方案发后即刻求救,身上抓伤确系反抗所致,男方暴力殴打、切断通讯手段更是铁证,足以证明性行为发生时完全违背妇女意志。违背意愿就是违背意愿,管你们平时多熟络?强奸罪名成立!
一审落槌,少妇那边却怯了场,受不住风言风语惧怕报复,硬是出具了一份自愿发生关系的书面材料。康某像抓住救命稻草,立马翻供上诉,咬死说公安销毁证据、制造假证,原审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细抠法律细节:女方翻供材料非本意,背后藏着胁迫阴影;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卷宗里伤情照片、笔录、鉴定报告闭环印证,压根没有伪造隐匿的由头。上诉理由站不住脚,维持原判!
【评语】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写得明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重的是案发那一刻的妇女意愿,不管两人之前睡过多少回,只要这次说“不”,强来就是犯罪。少妇老公看着带伤归家的妻子,心凉透底;康某老婆摊上强奸犯丈夫,脸面尽失。偷腥酿成惨剧,两个家全砸了!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