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资讯网

河南郑州,充电桩运营商公示电费是0.568元一度,实际上大家交的是1.011元的

河南郑州,充电桩运营商公示电费是0.568元一度,实际上大家交的是1.011元的电费,服务费是1.875元,因为物业公司领导吃回扣,有2万多元没有上报,物业公司要求充电桩运营商,补交这笔钱,运营商不同意,物业公司就将充电桩给全部拆除了,无奈之下,运营商只能自爆内幕。
 
男子是充电桩的运营商,在物业前经理还在职的时候,他把16,000多元的回扣给了他,还把4000元的回扣给现在的物业经理。
 
然而物业在对账的时候,有3万多元的账没有对上,就认为是充电桩运营商没有交这笔电费,他们就找到男子,要求补交这笔电费。
 
男子当然不愿意交,该交的电费都已经交了,是他们的人,不知吃了多少回扣,导致钱对不上账,反过来要他来交这笔钱,他当然不愿意。
 
谁知因为他不愿意交这笔电费,物业公司直接将三米多长的充电桩,全部给拆除了。
 
看到眼前的充电桩全部被拆除毁坏,男子控制不住自己了,于是他作出了一个决定,既然物业公司做出这样的事情,那就鱼死网破。
 
于是他找来了记者,他要曝光物业的内幕,关于充电桩的电费,为何会收那么高?
 
男子说,0.568元是公示的价钱,但是业主充电之后,实际上交的电费不是0.568元每一度,实际电费会比这个价钱要高两倍到三倍。
 
这就造成了一个局面,电费是1.011元每度,服务费是1.875元,比原来的公示价钱高出了许多。
 
高出的这一部分价钱,实际上就是给物业的灰色利益。
 
他找来记者自报这些内幕,原因都是因为,男子配合着物业去赚钱,物业反过来反而把男子给出卖了,说是男子收电费高,现在电费对不上号,他们就要男子补交一次电费。
 
再补交一次,就相当于再给他们一笔回扣,男子不同意他们就把充电桩给拆除,
 
面对一夜之间被拆除的充电桩,看着地下的电缆线全部被物业给挖出来,眼前的一幕,实在让男子感到很气愤。
 
为何男子和物业会因为这些矛盾而自爆电费高的原因呢?
 
原来男子和物业签的合同是从2019年10月份开始的,一共签的是10年,从2019年到2023年有一个电费,大概有16,000多,男子已经交给了之前的物业经理。到了2025年查账,有2万多元没有对得上账。
 
其实男子这边是有票据的,他们一共用了21万度电就交了21万元,他们对不上账,就来找男子补交,男子自然不愿意叫这笔费用。
 
这都是物业内部的管理问题,是他们的问题造成话费对不上账,去找男子来补交钱,这当然不合理。
 
现在就造成了这种局面,他的充电桩被全部拆除毁坏了,那么面对这种局面,男子该怎么办呢?
 
男子和物业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已经构成合同关系,那么物业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因为3万多元的账没有对上,但是男子是有票据的,这不是男子的过错,他也没有违约行为,物业破坏充电桩,这就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破坏充电桩的目的就是让男子无法运营充电桩,这将会给男子造成损失,物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包括充电桩设备的购置成本,安装费用拆除,毁坏后的修复或者重置费用还有因充电装备拆除导致的预期经营收入损失。
 
赔偿依据,也有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不过在这件事当中,男子给物业的领导提供一定的回扣,这是违法的,也有过错,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正是因为男子给物业的领导提供一定的回扣,才会导致账对不上的问题,他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充电桩运营商违规加价,这本来就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电力法》第4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电力法》第66条规定,违反第44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现在男子不怕处罚也要自曝内幕,可见他真的很气啊!
 
那么你对男子遇到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都市报道  202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