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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男子经人介绍与一未满18岁的女子结婚,彩礼给了19.8万元,订婚次日,

河南濮阳,男子经人介绍与一未满18岁的女子结婚,彩礼给了19.8万元,订婚次日,女方就跟去男方家里同住。可没过几天,女方因不满男子行为跑回娘家,婚约中断。男子找到女方要求其全额退还彩礼,女方不肯,之后还报警称遭到了男方强奸,后续如何?

根据濮阳县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细节,两人是经女方堂姐介绍相识,2025年3月正式订立婚约。

女方鲁某当时才17岁,尚未成年,整个订婚、商议彩礼的事宜,全由她的父母一手操办,订婚第二天,鲁某便到男方孟某家经营的工厂上班,同时住进孟某家中,两人开始同房居住。

可短短几天相处下来,鲁某对孟某的同住行为无法接受,心生抵触后直接收拾东西返回了娘家,说什么也不肯再回去,这门婚事就此彻底中断。

眼看婚结不成了,孟某自然转头索要彩礼,他算了一笔总账,除了核心的礼金,还有购物开销、亲属见面红包、酒席衣物费用等,前前后后花了近27万,要求女方全额退还。

可女方家完全不认可这个说法,觉得姑娘已经和男方共同生活过,彩礼没有全额退还的道理,双方多次协商都不欢而散。

事情的升级点发生在诉讼阶段。孟某见协商无果,直接将鲁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而鲁某一方也在诉讼期间向警方报案,声称孟某对自己实施了强奸。

这一下原本普通的民事官司瞬间变了性质,不少人当时议论,若是强奸罪名成立,男方不光要不回彩礼,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警方经过全面调查取证后,最终作出了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也就是说,鲁某的强奸指控没有足够证据支撑,无法认定孟某存在刑事犯罪行为。

法庭之上,双方依旧各说各的理。孟某强调,19.8万彩礼都是家里多年积攒的血汗钱,其中还有不少是向亲戚筹措的借款,如今婚约解除,女方理应全额返还。

鲁某一方则提出两点抗辩:一是两人已经有过共同居住的事实,彩礼不应全额退还;二是孟某存在强奸行为,有重大过错,女方有权拒绝返还或少返还彩礼。

法院的判决逻辑其实很清晰,一层层把是非对错掰得明明白白。

首先是对婚约本身的定性。法院明确指出,鲁某订婚时未满18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已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因此这份婚约从始至终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既然婚约无效,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彩礼,女方继续占有就没有合法依据,原则上应当返还。

其次是针对 “同居” 的界定,很多人觉得只要在一起住过就算同居,但法律意义上的同居,需要满足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经济混同、形成实质家庭生活等核心要件。

本案中鲁某仅在男方家短暂居住了几天,同时还在男方工厂上班,既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也不存在财产收支混同,根本算不上法律认可的同居事实,因此女方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法院没有采纳。

至于大家最关注的强奸指控,既然警方已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女方在庭审中也没能拿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孟某存在侵害行为,那这项指控自然不能成为拒绝返还彩礼的合法依据。

当然,法院也没有把所有责任都归到女方身上,法院认定,鲁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违反法律规定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收取大额彩礼,是导致婚约无效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但孟某明知女方未满18周岁,依然同意订立婚约并给付大额彩礼,且其自身行为引发女方不满导致婚约解除,同样存在次要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实际彩礼金额、双方过错程度,再兼顾当地风俗习惯,酌情判决女方返还 70% 的彩礼,共计138600元。

这桩案子看着是家长里短的彩礼纠纷,背后藏着的现实问题却值得深思,直到今天,不少地方依旧存在早婚早订的陋习,把尚未成年的孩子卷入婚恋交易之中,既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也早已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而彩礼从来都不是稳赚不赔的买卖,既不能男方觉得没结成婚就必须全额退还,也不能女方觉得共同生活过就可以一分不退,所有的是非对错,最终都要落在法律的标尺上。

更值得警惕的是,强奸是严肃的刑事指控,既不能被当作彩礼纠纷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不能让真正受侵害的人维权无门,任何时候,尊重事实、守住法律底线,才是解决所有纠纷的正道。



信息来源:蓬勃新闻

评论列表

逆光
逆光 1
2026-06-15 13:28
是个美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