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王某确诊HIV阳性已六年,明知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仍在出租屋以30元嫖资和陆某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人被警方当场查获,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少网友觉得刑期偏短,结合法条可理清裁判逻辑。
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明知身患严重性病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即构罪既遂,不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病毒为定罪前提。本案王某明知自身HIV阳性,依旧卖淫且不做防护,完全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公众误以为该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存在明确界限。传播性病罪规制卖淫嫖娼场景下的性病传播行为;故意伤害罪需要出现被害人身体受损害的实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本案是单次一对一卖淫嫖娼,未造成嫖客感染HIV的后果,因此优先适用传播性病罪定罪。
传播性病罪法定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院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处于合理裁量区间。若后续查实嫖客因本次行为感染艾滋病,王某还可另行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卖淫嫖娼本身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法行为,叠加性病传播风险,法律惩戒力度进一步升级。此案警示,身患传染性性病者严禁参与卖淫嫖娼,普通群众也应当洁身自好,规避高危性行为,守护自身健康与法律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