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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游泳馆会员龚女士像往常一样,脱掉外衣,进入泳池游泳锻炼身体,就在她游到

浙江杭州,游泳馆会员龚女士像往常一样,脱掉外衣,进入泳池游泳锻炼身体,就在她游到下水梯准备换个泳姿时,一名在直播的男子却被她看到了,龚女士很生气,男子怎么可以没经过同意就直播自己的好身材呢?她当即游出水面上前理论。

据龚女士表示:"他应该是游泳馆的教练,我当时上前问他,你是不是在直播,他告诉我,这是游泳馆的推广直播,不会把我拍进去,接着他就继续直播了。"

后来龚女士向媒体反映了此事,觉得自己有被冒犯到,希望媒体可以给她做主,记者立即就此事采访了游泳馆。

最后,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游泳馆的直播是为了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我们游泳馆的健身器械,不会拍摄到泳池的会员,要是馆里的会员介意,可以和工作人员反映,工作人员会与馆里的领导沟通,只要有会员反映,我们都会积极调整。

这件事乍一看,好像双方各说各的,游泳馆没承认拍到人,龚女士也说不清到底有没有入镜,事情就这么悬着。

但有一个问题值得认真想一下:游泳馆有没有提前告诉会员"我们今天要开直播"?

从龚女士的描述来看,她完全不知情,是游到一半才发现的。

这意味着游泳馆在开播前,没有对场内人员做任何告知。这一点,才是整件事真正绕不开的核心。

很多人有个根深蒂固的误解,认为在公共场所被拍是正常的,因为是"公开的地方"。

但公共场所和可以随意拍摄传播是两回事。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里单独设了肖像权一章,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写得很明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这里没有"公共场所除外"的说法,也没有给商业宣传留口子。

游泳馆说直播是为了推广健身器械,不会拍到会员。

这个说法听起来合理,但有几个现实问题没法回避:实时直播的镜头能精确控制到什么程度?

游泳馆里人来人往,教练一边演示动作一边直播,画面完全不带到其他人,这个保证有多大的可信度?

游泳馆没有给出答案,只是说"有人反映就会调整"。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专门针对公共场所图像采集作出规定:所采集的个人图像,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如果要用于其他用途,必须单独取得当事人同意。

游泳馆做推广宣传,明显不属于公共安全范畴,那就应该在直播开始前,逐一告知在场会员并征得同意。这个程序,游泳馆没有走。

龚女士的处理方式算得上理性克制。她没有当场闹起来,而是先当面问清楚,之后通过媒体反映,走的是正规渠道。

游泳馆的回应态度听上去也还算诚恳,说只要有反映就积极调整。

但"事后调整"和法律要求的"事前告知并取得同意",差距很大。

一个是被动应对,一个是主动合规,这两件事不能画等号。

类似的情况在健身房、游泳馆、美容院这类场所里并不少见。

很多人碰到了,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开口拒绝,或者觉得维权麻烦就算了。

龚女士这次选择说出来,至少让更多人知道:穿着泳装在泳池里,不代表你的肖像可以被随意对外传播。

法律的条文已经写在那里,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儿,才是最实际的自我保护。

小编个人观点哈:在自己场馆拍摄宣传合理,但需提前立牌告知会员,还是涉及到网络推广的,千人千面众口难调,多沟通减少误解,社会才会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