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的钱要不得!”新疆,男子婚内追求一单身女子,与其恋爱发生关系,转账给她27.6万,女子担心被发现丢脸,转回26.2万。两个月后,男子离了婚,陆续又给女子转了12.4万余元,还送她黄金首饰、折叠手机等,不料,不久后二人分手,男子反手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赔50.3万,女子辩解:钱、礼物都是他自愿赠与。法院判决亮了!
2024年10月份,男子刘某还没离婚,却主动加了单身的王女士的微信,然后大献殷勤,追求对方。
没到一个月,俩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一起你侬我侬、如胶似漆。
刚在一起的头俩月,刘某出手特别大方,动不动就给王女士转账,显示自己的能力,前前后后转了有27.6万。
不过,王女士也知道他没离婚,收了钱后,心里不踏实,也怕被发现不好解释,挺丢脸的,就陆陆续续给他转回去26.2万,基本没留他的钱。
到了2024年底,刘某终于离了婚,这下子没了顾虑。
2025年头三个月又给王女士转了12.4万,这次王女士转回了5万。
除了转账,王女士还收了不少贵重礼物,都是刘某送的,有一万多的黄金项链、近两万的折叠屏手机、三个加起来一万三的金戒指,还有一条两万六的黄金手链,他在物质上确实没少花心思。
结果,相爱容易相处难,在2025年3月俩人闹掰,分了手。
王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分手后,刘某翻脸无情,转头就把自己告到了法院。
刘某说自前转的钱、送的礼都是冲着结婚去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婚结不成了,王女士得把所有东西都还给他,算下来一共要50.3万。
王女士这边也给出了自己的说法:俩人谈恋爱时,根本没提过要结婚,连双方家长都没见过,根本不存在什么婚约,这些钱和东西都是刘某自愿送的;
而且,刘某转过来的钱大部分都花在俩人一起旅游、她怀孕流产的医药费还有平时共同开销上了。
还有自己之前好几次都明确说不要他的钱,让他别乱花,是刘某非要给;
再说,那些贵重首饰也都是恋爱期间正常送的礼物,既然已经给到自己手里了,哪有要回去的道理。
法院审这个案子的时候,特意把刘某婚内和离婚后给的钱分开算的。
第一,刘某没离婚的时候转的账、送的礼,这些钱本来是他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他瞒着前妻给婚外异性转这么多钱,既对不起配偶也不符合公序良俗,这种赠与本来就是无效的。
但要往回要也轮不到刘某要,真正权益受损的是他前妻,只有前妻有资格起诉要回这部分钱,刘某自己作为过错方,没权利要。
第二,刘某离婚之后转的钱、送的首饰,法院查了俩人的聊天记录,王女士确实好几次都明确拒收,还劝过他别花这么多钱,是刘某自己主动要转、主动买了送过去的,也从来没说过这些钱和礼物是要女方答应结婚才给的。
这种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自愿给的东西,就是普通的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来说,礼物交到对方手里就算数了,总不能分手了就说之前送的东西都是冲着结婚给的,刘某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有过结婚约定,自然要不回来。
最后,法院直接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恋爱时,送别人贵重东西要想好,送出去再往回要也不是那么好要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