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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54岁男子在公司宿舍休息,觉得身体不适,让同事把他送到女友家中,谁料,次日

重庆,54岁男子在公司宿舍休息,觉得身体不适,让同事把他送到女友家中,谁料,次日,男子在女友老家死亡,医学诊断证明为急性心肌梗死。家属认为,公司没有将人送到医院,却送女友家,耽误了救治时间,才导致其死亡,告上法院,索赔110万。


洪某54岁,一直在某公司,做搬运工,他平日里就在公司的宿舍住,赶上放假或者休息的时候才会去女友明某家里住。

平时,洪某还挺能干的,身体没出过大毛病,不过,搬运也是体力活。

2024年1月20号、21号这两天,洪某没排班,一直在宿舍休息。

可是21号早上九点多,他给女友发了消息,说自己身上不舒服,好像不能去上班了,不过,当时他也没说难受得有多严重。

到了中午,公司的驾驶员邓某,看洪某不舒服,问过他的想法之后,就开着车按照他的要求,直接把他从宿舍送到了他女友明某的住处。

到女友家的时候,洪某意识还清楚,行动也没受影响,他自己出门去了家附近的私人诊所输液,当时他自己和身边人都没觉得这病会要命。

一直到当天晚上十一点左右,洪某的情况突然加重,才被送到了区医院救治,结果到了11点55分就办了出院。

第二天直接在明某的老家去世了,后来开的死亡证明上写着,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

洪某的家属事后越想越不对劲,他们觉得公司既然知道洪某身体不舒服,就应该直接把人送到医院,而不是按他的要求送到女友家。

还不是因为公司送错了地方,耽误了救治时间,才导致洪某最后没救回来,所以直接把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110多万。

法院说得很明白:首先洪某当时自己要求去女友家,没有失去意识也能自己行动,作为成年人他自己能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其次当时从洪某的外在状态来看,没人能预判到他得的是会致命的急性心梗,公司按他的要求送人根本不算过错;

更关键的是,洪某中午就到了女友家,自己先去了诊所,到晚上才去医院,中间隔了十好几个小时,说公司耽误救治完全和事实对不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首先,洪某身故时正处于轮休期间,当天并没有安排工作任务,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在搬运的工作岗位上突发的不适,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两个工亡认定的核心前提。

其次,他从21号早上感觉不舒服,到当天夜里送医抢救无效身故,虽然间隔时间不满48小时,但48小时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疾病发作在工作场景下,所以无法触发该条款。

只有在上班干活的时候突然发病,或者送医后48小时内没救过来,才能算工亡。

洪某是休息的时候自己发病的,这种情况通常没法认定为工伤,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洪某亲属的全部诉求。

家属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完之后也觉得一审的判定没毛病,直接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公司从头到尾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