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老板包养小女友,玩腻后起诉退钱,法院判了四个字:你想多了
男人的嘴,骗人的鬼。尤其是那种口袋里有点钱、家里有位“黄脸婆”、心却飘在花花世界的男人。
最近乌鲁木齐发生了一桩让人哭笑不得的官司。一位已婚大老板,背着妻子在外面养了个漂亮小女友。两人在一起的时候,老板出手阔绰,每次发生关系后,转账、红包、礼物,一个都不落下。小女友也乖巧懂事,拿钱办事,陪得心甘情愿。
可好景不长,几个月后,老板腻了。
他不想再“养”她了,想换一个女人玩玩。可看着转账记录上那一笔笔数字,他心里不平衡了——钱花了,人也没留住,这不亏大发了?
于是,这位大老板干了一件“惊世骇俗”的事:他把小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自己在交往期间转给她的所有钱款。
理由是:这些钱属于“不当得利”,是建立在“不正当关系”基础上的赠与,现在关系结束了,钱应该还回来。
法院的判决,只有四个字:你想多了。
法官一锤定音:成年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感情和金钱往来,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你作为已婚人士,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本身就有违公序良俗。你情我愿的事情,玩不起了就想起法律了?法律不是给你擦屁股的。
这事儿看着像段子,其实藏着三个扎心的真相。
第一,用钱买的“爱情”,从一开始就标好了价格。
很多人以为,我有钱,我就能买到一切。可他们忘了,用钱买来的东西,终有一天也会因为钱而散。你给她转账的时候,以为是爱情;她要你掏钱的时候,以为是交易。
老板给钱,小女友“给”陪伴,这是一场心照不宣的等价交换。既然是交易,就别谈感情。玩腻了就想赖账,未免太难看了。
第二,已婚人士玩婚外情,法律不保护你的“财产损失”。
很多人以为,只要我打官司,钱就能追回来。可法律不是这么教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注意——无效,不等于你就能把钱要回来。
尤其是:你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主动、自愿、反复地给对方转钱,这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什么叫不法原因?就是你的钱是用来干坏事的。法律不保护干坏事的人。你一手搞婚外情,一手又想用法律给你兜底?门都没有。
第三,男人的“腻了”,往往暴露了最自私的本性。
这种老板,从头到尾都没把身边的女人当人看。前一个是“家里那位”,是摆设;后一个是“外面这个”,是玩具。玩具有保质期,过期了就想退。可问题是,女人不是商品,感情也不是七天无理由退货。
他起诉的那一刻,不仅暴露了自己的无耻,还狠狠扇了所有婚外情一个耳光——你看,他们嘴里说的“真爱”,到最后不过是一笔算得清清楚楚的账。
写在最后:
这件事最有意思的地方是:老板把人家告上法庭,结果钱没要回来,婚外情也被公之于众,家里的妻子大概也知道了。
这叫什么?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于那个小女友来说,虽然不用退钱,但也别高兴太早。靠青春和身体换来的钱,终究不长久。这笔钱,也许是你在某段黑暗感情里唯一的“安慰奖”,但它买不来尊重,也买不来未来。
而对于那些总想在婚姻之外寻找新鲜感的人,我想说一句:
玩火的人,终将被火燎伤。你以为是你在玩女人,其实是你在玩自己的人生。
钱可以再赚,家散了,可就真的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