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太轻了!湖北襄阳,3名钓鱼人在汉江钓鱼的时候,挂泥鳅钓,结果被渔政工作人员逮了个正着,罚他们买了10000尾鱼苗放流。
10000尾鱼苗的罚单,看似“重罚”,其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算是一张“轻飘飘”的生态补偿单。
根据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汉江长春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属于违法行为。2024年5月,襄阳曾有钓友因同样行为被罚款600元,而更早的案例中,有人因非法捕捞被要求购买价值4000元的鱼苗进行生态修复。相比之下,这次3人共同出资购买10000尾鱼苗放流,金额虽然高一些,但平均到每人头上,与前述案例的处罚力度相差不大——罚款加鱼苗补偿,总金额仍在“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责”的范畴内。
真正让这3位钓友“走运”的,是他们恰好赶上了“生态补偿”的窗口期,而不是刑事追责的大门。
湖北多地检察院对非法捕捞案件的处理模式已经形成共识: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如果认罪认罚并主动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就意味着,他们只需要“花钱买鱼”就能了事,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一旦被定性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600元罚款到3年刑期,中间隔着一条“侥幸”的红线。
“挂泥鳅”的危害,远比钓上来几条鱼严重得多。2026年6月,谷城县检察院刚办结一起非法捕捞案,赵某等5人因在汉江多次夜间非法捕捞,被判生态修复——放流600万尾鱼苗。
这个数字是10000尾的600倍。同一片江水,同样的罪名,处罚力度的悬殊让“10000尾”看起来更像一个“象征性惩罚”。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10000尾鱼苗够不够”的时候,其实是在讨论一个更本质的问题:用“罚款”替代“刑罚”,用“鱼苗”替代“刑期”,到底能不能拦住那些心存侥幸的人?
对于初犯,鱼苗罚单是一张“警示牌”;对于惯犯,它只是一张“入场券”。赵某等人不是在第一次被抓后才收手,而是从2022年一直作案到2024年,直到涉案金额超过12万元才被刑事追诉。鱼苗放流能修复生态,但未必能修复人的贪念。那些真正破坏生态的人,从不怕罚款,只怕真的“进去”。而10000尾鱼苗这张罚单,刚好踩在“破财消灾”的舒适区里。
汉江襄阳段是长春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汉江干流湖北段在2021年就已全面禁渔。
用泥鳅这种活饵垂钓,本身就是明令禁止的行为。罚10000尾鱼苗,按照法律规定不算“轻”,但按照生态修复的需求来看,也绝对谈不上“重”。这3名钓友买鱼苗放流的那一刻,大概心里想的是“花点钱买个教训”。可那些被钓走的、未来得及长大的鱼,没有机会“买个教训”再活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