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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27岁的男子认识26岁离异带娃的女子,两人感觉良好,私定终身,订婚时,

浙江杭州,27岁的男子认识26岁离异带娃的女子,两人感觉良好,私定终身,订婚时,男子给了女方10万元的彩礼,和110克的黄金首饰,还定了结婚日期,可结婚日期还没有到,女方父母就要求男方买房,男方父亲贷款买了房,结果女方父母又提出要求,要加30万彩礼,男方父亲拿不出这么多钱,经过媒人协商,女方父母同意男方父亲再拿18万,可是女方父母一看男方愿意多加18万彩礼,就说18万都给了,也不差那2万了,这下男子和父亲才知道对方贪得无厌,于是就要退婚,结果女方父亲说,女子已经把10万元花了,把110克的黄金首饰弄丢了,他们只愿意退回11,000元。
 
说起这桩婚事,张先生和父亲只想赶紧和女方撇清关系,他们不想和这样的家庭有半点瓜葛,这样的妻子,张先生一刻也不想要,这样的家庭,实在贪得无厌了。
 
张先生27岁了,在杭州开网约车,虽然工作不是十分的体面,但他们家的生活也是过得去的。
 
在2024年的时候,经媒人介绍,他认识了王女士,当时的王女士离了婚,带着一个一岁的孩子。
 
即使如此,张先生比王女士大一岁,两人年纪相仿,并且初次相识,他觉得王女士的脾气十分好,两人也志趣相投,相谈甚欢。
 
两人相恋了一段时间,决定相伴一生。
 
张先生很重视这段感情,决定要结婚之后,他也按照当地的习俗,按头婚迎娶王女士,在订婚的时候,提着一个大红箱子,里面装着10万元的现金,还有他给女方买的衣服,以及黄金首饰110多克。有一个手镯,有一个坠子,有一个戒指,还有一条项链。
 
可以说,他对这个订婚十分重视,虽然他迎娶的是二婚女,但是他是头婚,所以一切他都按照头婚来办,迎娶自己心爱的女子。
 
订婚仪式完成,他们就商量了结婚的日期,一开始定的是在春节期间,后来又定在8月份。
 
不管定在什么时间,订婚了,就代表他和王女士的婚事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想到自己就要有家了,张先生想起他们的婚事,他就兴奋。
 
眼看离结婚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女方父母这边却出了幺蛾子,居然要求张先生这边买房。
 
张先生的父亲觉得,孩子结婚要买房,这个要求也合理,他咬咬牙,贷款买了房子。
 
房子有了,彩礼也给了,三金也买了,这下张先生和父亲放心了。
 
然而房子一买,女方父母居然又提出条件,要加30万的彩礼,张先生的父亲贷款买的房子,哪里还能拿出30万给女方,他可不敢答应这个要求,他也无法答应这个要求,因为他拿不出这笔钱。
 
可女方父亲说,男方贷款买的房子,这30万他们要拿在手里,以防男方还不起贷款,他们帮忙还钱。
 
这么一说,张先生的父亲觉得女方父母也是替女儿考虑,也是同意了这个要求,但是他只能拿出18万。
 
这个时候女方父母同意了,但是他们说既然18万都给了,那就再加2万元,凑够20万。
 
这真是得寸进尺,直到女方父母一而再,再而三地加条件,张先生和父亲才意识到,女方并非是真心想结婚过日子,娶这样家庭的女子,恐怕婚后无安宁之日。
 
意识到这一点,张先生和父亲决定退婚,这样的女子不能娶。
 
既然要退婚,女方就得退回那10万元的彩礼和那110多克的黄金首饰。
 
可这个时候女方不承认这笔钱了,一开始的时候,女方父亲说钱已经被女儿用了,110多克的黄金首饰已经丢了。
 
后来又说他们没有收到10万元的彩礼,只收到了11,000元的彩礼,还说女方父亲在订婚之前找过他,说一下凑不齐钱,要等结婚的时候才凑齐彩礼。
 
实际上媒人作证,亲眼看到箱子里面装了10万元和110多克的黄金首饰,并且订婚之前张先生的父亲没有找过女方的父亲,他们俩在订婚之前根本不认识。
 
看着他们胡说一通,就是不想退彩礼和那110多克的黄金首饰,张先生起诉了他们。
 
张先生和父亲说,他们就是以结婚的名义索要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张先生和父亲看来,他们要了彩礼和黄金之后又以买房加30万,这显然就是利用婚姻索要高额财产,先生和父亲当然可以要求他们返还。
 
《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更何况两人还没有结婚,只要两人还没有结婚,女方就得返还10万元和110克的黄金首饰。
 
现在女方父亲说只收到11,000元,但是媒人可以作证,他们收了10万元和110克的黄金,他们就没有理由侵占这一笔财产。
 
那么你对于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小强热线浙江科教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