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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定西,一女子自称遭到了qj,而“qj犯”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孩子的老师。据女子

甘肃定西,一女子自称遭到了qj,而“qj犯”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孩子的老师。据女子表示,几个月前,她被孩子的老师刘某以交谈学习为由约到对方家中。随后,刘某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并被迫与之发生了关系。

因为当时女子很害怕,再加上受到了刘某的威胁,并没有马上报警。

现如今,女子精神压力太大,实在难以承受了,这才报了警。

而警方认为,由于时间过于久远,且女子没有证据,无法认定qj事实,遂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

后来,女子又向当地教育部门举报刘某,教育部门以刘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其作出了降级并调职处理。

对此,网友也议论纷纷。

有网友同情这名女子,认为:“她但凡有一点办法,谁愿意把这种丢人的事说出来?大半年的煎熬,肯定是撑到极限了,这肯定不是无理取闹。”

也有网友表示疑惑:“当时不报警,隔了大半年才肯说,这确实很难让人完全信服。再说了,时间过了这么久,很多东西本来就说不清。”

还有网友猜测,他们大概率是后面闹掰了,关系结束心里不服气,才翻出之前的旧账报警,不然遇到这事,怎么能沉默这么久?这不符合常理!

1、我同意有些网友的看法。日常生活中,我们在遇到这种屈辱又私密的事,第一反应都是害怕、羞耻,往外出怕丢脸。

况且,本案还涉及到对方的威胁,尤其这件事还牵扯到孩子,很多家长都会选择忍一时风平浪静,这是最基本的人性,无关对错。

2、但不得不承认,qj案最看重的就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时隔好几个月,一些相关的痕迹、物证等证据早已灭失,单凭女子口头讲述,显然不能成为对刘某定罪的依据。

警方确实没办法去立案追责,这也是很现实问题。

3、从教育部门的处理来看,刘某存在着师风师德上的问题。

当地教育局已查证,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规则中“作风正派”教师形象不符。

也正因此,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降级、调离岗位的处分。

总的来说,刘某私德有问题,但并不代表他就触犯了刑法。如果事实确非女子说的那样,女子还可能涉嫌诬告,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所以,这起案件对大家也是一个提醒,尤其是在女性遭遇侵害时,要第一时间去报警、去维权、去让坏人受到惩罚。

不要不好意思、不要胆怯、不要觉得自己有问题而错过了报警的时机,到头来,证据消失,坏人依然逍遥法外。

试想,明明是别人做了坏事,为何你要承担这个后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