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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装修时发现家中有异味,觉得是新买的柜门有味,她找店家重做,称自己是

浙江杭州,女子装修时发现家中有异味,觉得是新买的柜门有味,她找店家重做,称自己是属狗的,鼻子特别灵,一闻就知道是柜门的事。两人争执不下,店家:这么漂亮的女孩,怎么骂人这么难听?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今年三月份,董女士在一家家具建材店买了一批柜子板材,总价值将近一万,董女士自己找了人切割安装后,打算再去成品定制店配个柜门。

板材店的店家得知后,告诉她不要去别的店买,都是小作坊出品。自家的板材从没有在外面代工,都是原厂出品,所以品质好,没有一点味道。

因为之前做柜子的这批板材确实不错,董女士便又在这家店订了柜门,总计花费一万两千多。

但是等这批柜门做好送到家时,她却察觉到了不对劲。她发现,这批柜门的包装非常简陋,看起来不像店家所说的“大厂生产”的品质,并且闻起来味道很刺鼻。

据说这款材质宣称自己是母婴级别的,安全的很,但安装完后明显不是那么回事,靠近后都感到呛鼻子、辣眼睛,在房间里待稍微待久一点,就觉得喉咙不得劲。

董女士觉得明显不对劲,于是便找到店家,询问到底怎么回事。

店家听后却说,异味跟他家产品没有关系,有可能是董女士自己家中的地板和乳胶漆散发出来的味道。

董女士表示,自己家还没有装地板和乳胶漆,目前也没有别的家具。家中的确有需要补漆的情况,但是她特意没有让工人开工,所以才无比坚信异味是柜门发出来的。

董女士直言,我是属狗的,鼻子特别灵,一闻就知道是柜门的事,坏人做事老天会收的!

店家听了也很生气:你一个小姑娘这么漂亮,怎么说话这么难听,一点涵养都没有?

事发后,两方多次沟通,都没有谈妥,更让董女士担心的是,当时她与店家并没有签订合同,现在手中仅有几张出货单。

原来,当时店家为了让她放心,说自己这么大一家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用签合同。

董女士也觉得有道理,这家店看着至少有几百万的货,加上对方为人看起来还不错,第一次买的产品质量也不错,便掉以轻心,没有签合同。

几次争执之后,店家提出,这批柜门给董女士优惠四千块。

但是董女士并不想要钱,出于安全考虑,她只想让店家把柜门全部按要求重新制作。于是,董女士便联系了调解员来进行调解。

一行人来到店里后,店员很是疑惑,当时跟董女士的纠纷不是处理好了吗?

董女士解释说,她不要钱,只要重新制作,店员便让她自己去联系店主郑某。

店主表示,这批柜门总价一万两千多元,当时民警来调解过一次,那时侯提出优惠到九千五,但是董女士想再砍五百,他也同意了,便觉得双方已经协商好了,这件事情算完结了,没想到现在又来这么一出。

董女士表示,当时情况与现在不同。那时候她发现柜门是假冒伪劣的,便找到店家,想要他们出示大厂制作的证明文件,且当时还没有安装,便同意了优惠方案。

后来安装后才发现,柜门有强烈的异味,害怕损害身体,她便不想要优惠了,想要店家重新按要求制作一套。

因为店主至今还没有到董女士家中进行实地考察,并不能确定异味不是自家产品问题,没有发言权,所以,现场调解员便建议他去上门了解一下。

店主同意上门了解,并表示会让厂家专业人员跟他同行,并进行检测,看看到底是不是柜门的问题,如果是,那么厂家一定会出面解决。

最终,双方约定先上门查看情况,再进一步进行协商。

本案中,董女士之所以这么被动,是因为她与店家并没有签署正式的纸质合同,这种情况下,口头约定和业务单算数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董女士已经支付货款,店家也交付了柜门,双方已经形成客观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只要有交易的相关证据,口头的合同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店主跟厂家专业人员上门检测后,检测出的确是他们的柜门存在刺鼻异味,那就说明店家没有履行无异味的质量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董女士有权要求他们把柜门按要求重新制作。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于: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