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需证明行为人明知幼女未满14岁。司法解释说:12-14岁被害人“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从这些方面去证明行为人明知(图3)。
经常看到那种论调:有的女孩虽不满14岁,但发育比较成熟外观和化妆看起来像到了14岁,或者其自己隐瞒的,那么与之发生关系的人不是风险很高?
这种论调相当无耻!既然熟都不熟你和人家发生关系干什么?你上下观察发育和言谈举止不就是特么的嫖客思维吗?法律只该保护正常的性关系,难道正常的性关系连年龄都搞不清楚?一旦证实不满14岁,就该定强奸罪,这叫活该!难道自甘堕落和冒险的行为也该想尽办法给出无罪空间?
刑法236条明确规定了性同意年龄14岁,这就是红线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执行中就不能打折。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或突破原意具有立法性质的解释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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