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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男子接到市民投诉,称供热企业关闭供暖阀,要求市民支付手续100元才能重

辽宁大连,男子接到市民投诉,称供热企业关闭供暖阀,要求市民支付手续100元才能重开。但男子回访时,市民告知事情已经自行解决。可单位副主任却要求男子修改处置过程,改为经单位督促供热企业后,此事才得以妥善解决。男子认为这是弄虚作假,故拒绝修改,结果遭到了副主任的辱骂和殴打。事后,男子报了警,副主任被警方罚了1000元。可当男子去申请工伤时,却发现申请表被人篡改,将因沟通产生分歧改为了男子在工作期间玩手机。副主任和直属领导均表示,男子就是在上班时间在玩手机。

据悉,当事人姜先生41岁,是当地某住房城市建设事务中心的一名在编人员,他在该单位轮换过所有的部门,目前是在供热中心专门负责市民的投诉工作。

2026年1月22日下午1时54分,姜先生接到区政府发来的《督查通知单》,要求解决一下市民的投诉。该市民认为供热公司故意关闭供暖阀,要收取100元的手续费,希望能协调下。

由于姜先生当时还有其他事处理,所以他在下午4时53分才回访了市民,但市民称问题已经处理完毕,是自己与供热公司协商的。既然事情已经解决,姜先生就将此事记录了一下。

可次日上午,事务中心副主任李某却找到姜先生,让他在回复督查材料时修改下内容,将处理经过改为因为事务中心的介入督促,供热公司才妥善解决了此事。

姜先生一听这个要求,立即明白了李某的意思,感情就是要给自己单位邀功啊,可明明是市民自己解决的,为什么要弄虚作假?

姜先生对此十分不满,不同意修改,而且他认为李某已经违规跨级了,如果要求修改,必须是李某先通知姜先生的直属领导孟某。

见姜先生不同意修改,李某去给孟某施压,孟某劝说姜先生不要惹事,这让姜先生十分不爽,拒绝修改回复函。

李某见姜先生好赖话听不进,气得直接掐住姜先生的脖子,将其拖拽出门,然后踹了姜先生一脚,致姜先生摔倒在地,接着就对姜先生一顿责骂,而孟某被其他同事拉住,无法劝阻。

事后,姜先生报了警,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医院诊断发现,姜先生的伸肌腱断裂,需要长期佩戴支具,后续如果有问题,就需要手术治疗。

警方介入后,李某和孟某要求其中一名目击者给警方做伪证。这位目击者是外聘人员,且在4月份要面临是否续聘的情况,所以他不敢忤逆李某和孟某的话,于是就向警方做了为证。

然后事后目击者因害怕做为证曝光,以及良心上过不去,就在3月份找警方自首,并如实说明了李某殴打姜先生的过程。

果不其然,在目击者向警方坦白后,他就被单位解聘了。

之后,警方确认李某因工作问题与姜先生发生争执,并殴打了姜先生,致其腰部受损、手指伸肌腱损伤,牙震荡,故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于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姜先生也只能无奈笑笑。后续姜先生就申请了工伤认定,且在申请材料上写了因与领导讨论投诉答复问题产生纠纷。

然而姜先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却被单位同事擅自改为因工作期间玩手机游戏被发现发生了冲突,这让姜先生十分生气。

不仅如此,孟某还称是姜先生先动手打人的,目击者做的是为证,当时有多名同事在场,但因为视线被挡,无法看清冲突全过程,而办公室没监控,所以有口难辩。

此事被曝光后,记者在6月23日采访了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对方表示所有人都能证实姜先生上班玩手机,李某和孟某去提醒对方,结果遭到姜先生的殴打,甚至表示要追究那名被解聘目击者的诬告责任。

目前,李某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他不认可警方的处罚。

从警方的处理结果来看,已经证实李某确实动手殴打了姜先生。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手关节或肌腱损伤的,属于轻微伤。

因此,警方对李某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只是李某都把人打得肌腱断裂,却只被顶格罚款1000元,没有行政拘留,这也是令人难以置信。

其次,姜先生不肯弄虚作假,拒绝按照李某要求改写回复材料,这完全合理合法。

本来就是市民与供热企业自行解决的事,姜先生回访时就已经处理完成,李某怎么能厚着脸皮去说是单位督促了企业才解决了此事?这实在太不要脸了。

姜先生不同意修改,就遭到殴打,目击者实话实说,却遭到解聘。

李某只是个中心副主任,就敢如此猖狂,敢如此滥用职权,敢如此作威作福,这要是官再大点,那还得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滥用职权;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再次,孟某都说了办公区没有监控,却一口咬定姜先生上班玩手机,这又没有证据,岂不是也在诬告?

最后,这起案件一定要严查清楚,如果李某和孟某说谎,那就应该下了他们的岗位,并进行严肃惩戒。如果姜先生在说谎,那同样也要严惩。此事必须给大家一个说法。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